近日,深圳羅湖區深南路等路段及公交站臺陸續出現新奇的防扒廣告,除了提示民眾要看緊手機錢包,還出現了一些扒竊嫌疑人和慣偷的照片,附近市民對此有讚有彈,但讚者居多。(5月23日《南方都市報》)
真理往往掌握在少數人手裏。不能因為讚揚者多就認定此事是對的。假如有人把慣偷遊街示眾,絕大多數人都會贊成的。因為人們被小偷弄得焦頭爛額,束手無策,對他們是恨之入骨。但是,將慣偷遊街是違法行為,侵犯了人家的名譽權。同理,張貼扒竊嫌疑人和慣偷的照片無疑就是侵犯了人家的名譽權,必須立即停止這種違法行為。
警方解釋説,目前的這些照片在眼睛部位都打上了馬賽克,言外之意就是不構成違法,沒有侵害當事人的名譽權。這種説法是刀尖上打拳——站不住腳的。眾所週知,電視畫面在當事人的面部打開工賽克,觀眾自然認不出來當事人,也就沒有構成侵權。可是,你們公佈的照片只是在眼睛部位進行了處理,大家還是能夠一眼就認出當事人的,這就構成了侵權。如果説群眾不能一眼就認出扒竊嫌疑人和慣偷了,那你們這種做法就是徒勞的,為何要做這種沒有任何意義的事情呢?大家説,是這個理吧?
警方還強調,扒竊嫌疑人本人看到這種照片有可能減少其作案動機,而對被害者廣大市民起到提醒作用,也減少了被下手機會。這種方式對於阻嚇犯罪成本低,哪怕能降低10%犯罪率也是好的。這種觀點簡直就是兩個風箏一起飛——胡攪蠻纏啦!警方抓住小偷就剁掉手指頭,肯定會有效地減少扒竊的行為,你們能這樣做嗎?警方為了減少小偷的犯罪率採取一定的措施這沒錯,但是,絕對不允許知法犯法。警察都不守法,還能指望小偷守法嗎?這不是開國際玩笑嘛!
他山之石,可以攻玉。香港等地為了對付水客,專門請了一些畫師將一些水客的相貌畫出來,而不直接公佈照片,這樣也規避一些風險。現成的經驗就擺在這裡,各地警方是不是應該好好地學一學呢?(台灣網網友 畢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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