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宏觀大勢
僅僅界定合法民間借貸的用途是不夠的,要使中國民間借貸合法化、陽光化,還得讓它獨立化、利率市場化。
最高人民法院日前下發《關於當前形勢下加強民事審判切實保障民生若干問題的通知》,再次明確維護合法民間信貸。
近年來尤其是去年以來,包括最高法院在內的中國權威部門下發了一系列文件,這些文件都試圖厘清民間借貸和非法集資之間的界限,可是最後都沒有量化定性的明確界限。
本次最高法的《通知》結合去年年底最高法下發的一個要求妥善化解民間借貸糾紛的通知,起碼在民間借貸的用途上作出區分,民間借貸究竟是為了個人揮霍,或者是傳銷性質的,或者是純資本運作,還是為了實體經濟發展。用於個人揮霍、搞傳銷的以及純粹資本炒作的,就歸之於非法集資,不在受保護的合法民間借貸範圍之中。
可是,僅就這樣一條界限仍不能明確什麼是合法民間借貸。
民間借貸自古就有,那是指鄰里親戚之間為了生活私用而相互借貸,這些借貸金額不大,對整個經濟影響也不大,所以無需納入整個金融運作的監控之中。
除此之外,就沒有什麼民間借貸。為了投資做生意發生的借貸似不在這個範圍之中。投資做生意、哪怕是發展實體經濟而發生的信貸關係,在現代社會都是通過銀行、金融機構完成的。因為我國的銀行、金融機構幾乎清一色的是國有或國有控股的,所以才會在這之外出現我國特有的為了投資做生意而發生的民間借貸這種金融形式。
這種民間借貸的弊端相當明顯,除了高風險隱含著大量社會不穩定因素,更是脫離金融監控,嚴重擾亂了金融秩序。
至今為止權威部門承認的合法民間借貸的利率只能是基準利率的4倍。而資本是趨利的,在基準利率負值較大的時候,民間借貸怎會不突破4倍的利率範圍?須知民間借貸的對象一般來説是在國有金融機構得不到貸款的,其承擔的風險也遠高於國有金融機構。如果民間借貸願意在4倍利率的範圍內,那麼它們完全可以在現行的金融體系中運作。因為現在好幾家國有控股商業銀行有委託信貸的業務,這項業務風險完全是由借出方承擔。
按照近年來一系列下發文件,政府雖然逐漸承認民間借貸的合法,但基本上是準備收編民間信貸的借貸兩方,一方面政府牽頭收編遊資組成小微金融機構,另一方面設法貸款于小微企業。
如此一來,事實上也就難見什麼民間借貸了。可是,趨利的民間資本總是存在的,新的民間借貸還會出現,難不成只要是民間借貸就天然存在非法的可能?
可見,僅界定合法民間借貸的用途還不夠,要使中國民間借貸合法化、陽光化,還得讓它獨立化、利率市場化。(鬱慕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