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著"二胎政策"開放,生寶寶扎堆。為避免員工集中懷孕,長春一單位定新規:想要孩子,須提前一年申請,單位根據個人實際情況,制定"員工生育時間表",避免讓員工集中在同一年扎堆懷孕,影響正常的工作。(1月4日《新文化報》)
避免集中懷孕,單位要求生孩子提前一年申請,充滿了傲慢與偏見。求職權和生育權,是每個女性的合法權利。而如今卻不幸被一些企業忽視並成為拘囿,顯然這涉嫌違法。我國《勞動法》第十二條規定明確規定:“勞動者就業,不因民族、種族、性別、宗教信仰不同而受歧視。”第十三條也規定:“婦女享有與男子平等的就業權利。”根據我國法律規定,女性工作期間的生育,不但不能不顧,哺乳還應享受假期和補助,這是女性生育權不容侵犯的法律依據,體現的是對女性這一特殊性別特殊群體的善意關懷和保護。
誠然,企業可以有自己的苦衷,尤其在“二孩時代”全面開花的大背景之下,更如此。但這一切前提都不當建立在侵犯女性的就業權和生育權的基礎之上。“生孩子提前一年申請”涉嫌企業在單方面設置"障礙",損傷的是符合生育女性的合法權益。更何況,生孩子是個順其自然的事,即使有員工“生孩子提前一年申請”了,也並不意味著一年後的所謂的“合法時間”就能夠保證生出來、生得好。換言之,提前打工作量的“懷孕協議”即使符合企業自己的規定,也在法律上涉嫌侵害女性權益。
“懷孕協議”,請少點傲慢與偏見。現實生活中,一些對女性的傲慢與偏見,並不鮮見。在山東,就有企業提出"3年內不得懷孕,否則將不予錄用"的霸王條款,而在南京更有女性因為懷孕被強行辭退的事件。如此新聞,不僅如雜音"污染"著社會空氣,更涉嫌違法。其實,優秀企業通常不僅尊重國家法律,更會對女性這一特殊群體進行足夠的善意關懷和保護。他們明確知道,企業既有短期目標又有長期規劃,而長期規劃就必須要排斥目光短淺,因此,他們往往會將落腳點放在未來價值上,表現出來就是將"女性懷孕的劣勢"轉化成凝聚企業向心力的大好機會,除了給女職工放産假、照發工資外,他們往往還會根據自己單位的情況給予格外的福利補助。這些做法,不僅是簡單的關懷,更折射出來的是優質的企業文化。畢竟,從管理學上來説,企業點點滴滴的關愛細節,更能綻放出人性化的光輝。
此外,還有一些招聘企業寧要“男差生”不要“穆桂英”的做法,讓人隱隱地感到性別歧視仍是女大學生就業的門檻。同時,在經濟大潮涌動和就業壓力增大的當前,除了“懷孕協議”的霸王條款外,女性“35歲問題”也成為一道坎,不得不趕著許多女性“改道繞行”,甚至逼著她們“退避三舍”。一位下崗女工的話,就道出了一種深深的無奈:“我的要求不高,可人家總嫌年齡大,你説説,37歲算老嗎?”從本質上看,“35歲問題”和“懷孕協議”都涉嫌企業對女性有著傲慢與偏見。當然,我們也呼籲相關部門能與時俱進制定出更加接地氣的保護女性權益的措施,以及對相關違法企業的嚴厲處罰辦法,從而讓"單位要求生孩子提前一年申請"為代表的"有苦衷但霸道"的條款能被合理合法處理。(台灣網網友:姜春康)
(本文為網友來稿,不代表台灣網觀點)
[責任編輯:李傑]
The requested resource has been assigned a new permanent URI.