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幾年,關於古民居被拆或遭破壞的新聞時有出現,牽動著公眾的神經。這種關注,源於城市建設理念的更新、居民文保意識的增強。在當下,古民居正受到越來越多的關注,甚至有不少人自發組織起來,為保護奔走呼號。
有人認為,古民居是歷史的見證者,是看得見的“鄉愁”,拆一座少一座,所以要統統保護起來。也有人覺得,城市建設終究是要服務於人,如果一座古民居既無多少歷史文化價值,又給居民生活帶來不便,為何還要強留呢?
要調和這些爭論,我們首先要解決的就是古民居的定義問題,套用如今網路上十分流行的一個句式,那就是,當我們在談論古民居時,我們在談論什麼?
古民居,並不能算是一個嚴謹的稱謂,更多的是對近現代古舊民居建築的一種泛稱。按照《第三次全國文物普查不可移動文物分類標準》,結合當下語境,古民居應該劃歸到“近現代重要史跡及代表性建築”中的名人故、舊居和傳統民居這兩個類別。但另一方面,從歷史文化價值角度考慮,相當一部分古民居又很難被納入文物行列。
分歧由此産生。如果是文物,那保護自然遵循《文物保護法》中的相關規定。如果不是文物,那拆遷或者保護又需要遵循哪些規則和依據呢?
現實問題則更加複雜,以遼寧淩源和安徽黃山為例,不少古民居除了本身價值不高、已成危房外,還存在産權複雜、維護成本高等諸多問題。而從全國範圍來看,即使已被列為文物的古民居,也有一部分因各種原因而得不到妥善保護,甚至發生過“房子拆了,居民才知道是文物”一類的事件。
如今,加強歷史遺存保護、留住文化記憶已成社會共識。我們曾經做過“蠢事”:法律法規不遵守、城市規劃跟不上、經濟利益衝昏頭……一些具有珍貴价值的歷史建築沒能留住,公眾也由此對保存至今的遺存投注了更多的情感與期待。
古民居保護看似是個文化問題,實際卻事關民生福祉、城市規劃、經濟效益等方方面面,既不能淪為經濟利益驅動下的犧牲品,也要避免“書生意氣”式的一廂情願。若想妥善解決,就不能簡單地停留在“喊口號”“談情懷”的階段,而是要根據實際情況,拿出能調和各方訴求的合理保護方案。修繕資金從哪來,居民不便怎麼辦,城市面貌如何協調?所有這些,不能僅靠文保工作者,而需要全社會的共同努力。
《 人民日報 》( 2016年10月27日 12 版)
[責任編輯:王怡然]
The requested resource has been assigned a new permanent URI.