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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路大V轉發廣告就該擔責

2016年08月17日 13:39:15  來源:中國青年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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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標題:網路大V轉發廣告就該擔責

  有時候廣告也是一種言論,從某種意義上來説,它也是大V們意見傳播的重要組成部分。

  近日,一項對2000人進行的調查顯示,僅30.1%的受訪者信任網路廣告,70.6%的受訪者認為網路大V在轉發廣告時需對廣告負責,大V轉發的廣告會影響28.4%的受訪者的購買行為。前不久,國家工商總局廣告司司長張國華也明確表示,網路大V應對自己發佈的廣告盡到廣告發佈者義務,如廣告違法,網路大V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中國青年報》8月16日)

  不同於“野生網紅”,網路大V是某一個領域中的“意見領袖”,往往在輿論生成、傳播的過程中,起到至關重要的作用。人們熟知的大V,涵蓋多個職業領域,包括文體明星、教授、記者、警察、醫生等。一直與轉基因食品作鬥爭的崔永元,以及目前最火熱的王寶強,他們都是傳統意義上的網路大V,在搞清楚為什麼他們需要對自己轉發的廣告負責時,需要先正視他們的輿論效應。

  放在輿論傳播的環境中看,很多傳播事件都或多或少地出現過網路大V的影子。就拿此次“王寶強離婚事件”來説,有評論人、記者、明星、律師等多個領域的“意見領袖”發聲,他們的言論,很大程度上都引導了輿論走向,這是網路大V應該對自己轉發的廣告負責的一層原因。

  第二層原因是,目前網路大V的言論價值基本上是建立在粉絲的數量和支援力度上。就拿典型的微信公號大V“六神磊磊讀金庸”“咪蒙”來説,他們的粉絲數量都超過100萬,“咪蒙”的高達400萬甚至更多,幾乎每篇閱讀量都超過10萬。有閱讀量自然就會有收益,而投放廣告,便是這些公號賺得盆滿缽滿的關鍵因素。

  從《廣告法》的角度上來説, 對於明星或者大V,在網路上發佈廣告的規定與在傳統媒體上打廣告是沒區別的。《廣告法》第44條有規定,利用網際網路從事廣告活動,適用本法的各項規定,關於其法理依據,廣告法中也有註明。一些粉絲量很大的網路大V在自己的社交媒體上發佈廣告,他對該廣告具有掌控權,因此屬於廣告發佈者。換言之,如果明星代言或者投放廣告,在産生收益的同時,廣告所産生的影響也應該由明星負連帶責任。

  若缺少相應的責任擔當,很多網路大V會讓受眾産生一種盲目的信任感。如果大V不對廣告進行篩選,不對自己轉發的廣告負責,那麼受傷的就總是一些“無知”的粉絲。聯想到前幾年某明星代言偽劣化粧品、宣傳假冒保健産品等事件,和網路大V投放廣告無序擴張是一個道理。對網路大V來説,對廣告負責也算是收益與風險的合理對稱。

  當前的輿論生態,凸顯出專業知識對於社會的重要性。此前的“魏則西事件”,便是受資訊誤導的惡果。正因如此,更應該要求網路大V們對自己的言論和廣告負責。有時候廣告也是一種言論,從某種意義上來説,它也是大V們意見傳播的重要組成部分。所以,無論是出於對言論價值的保護,還是對輿論引導的重視,網路大V們對轉發的廣告負責,就是在對自己負責。

[責任編輯:王怡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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