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d9_210*60
關鍵詞:
台灣網  >   評論中心  >   海峽時評  >   政治

聯合:向嫌犯報告情報 葉盛茂“愚忠”可嘆

2008年12月05日 10:18:00  來源:
字號:    

  臺灣前“調查局長”葉盛茂泄漏洗錢資訊給陳水扁家,臺北地方法院以圖利、泄密等罪重判他十年,另將陳水扁、吳淑珍、陳致中及黃睿靚等陳水扁家成員在內的七人,移請臺灣檢方偵辦共同“洗錢”和泄密罪嫌。

  臺媒《聯合報》今天發表社論説,臺灣“法務部調查局局長”,可謂是打擊貪瀆及經濟犯罪最重要的領導,竟以泄漏犯罪資訊給具有嫌犯身分的臺灣地區領導人,而遭判處重刑,實在是臺灣的恥辱,“司法”的悲哀。

  此案在構成何種犯罪、處理程式,乃至與臺灣“特偵組”偵辦中的陳水扁家犯罪的關聯性、以及審判應觸及的深度等各方面,或有仁智之見;但判決中呈現出來的葉盛茂和陳水扁家的犯罪行為,特別是“調查局長”在政治權力體系中種種醜態,卻是彰明昭著,無可爭議。此案誠是臺灣“司法”界的奇恥大辱,應可喚起全體檢調人員自我警惕,而成為“司法”風氣與體製革新的起點。

  判決中指出,早在2006年12月間,葉盛茂就已經將調查局獲得的陳水扁家海外“洗錢”的資訊通知陳水扁;而當年十一月間,吳淑珍已經因為“公務機要費”弊案被起訴,陳水扁也成了“潛在被告”。在此情況下,葉盛茂身為“調查局長”,豈能推稱不知道泄漏資訊的嚴重性?葉盛茂辯稱,他是向臺灣地區領導人報告情資云云;言下之意,這是一種“效忠”行為。法院對此僅以一句“顯不可採”加以駁斥,未予深論。然而,這正是葉盛茂和許多公務員觀念偏差的關鍵所在,必須辨明。

  葉盛茂和其他公務員一樣,其效忠對象應是法規,行政官員在執行職務時,固然須奉行上級之命令;但當任何人有違法之嫌時,那怕是“總統”,都是“執法”的對象,不能與效忠混為一談。因此,葉盛茂獲得陳水扁家“洗錢”資訊後,本應就陳水扁可能涉及犯罪的部分,依法展開調查;而另就陳水扁依然擔任領導人執行職務的其他部分,仍然聽命于他。葉盛茂混亂了這個分際,遂有“向嫌犯陳水扁報告陳水扁家‘洗錢’資訊”是“向領導報告情資”的錯誤認知。

  社論説,判決也認定臺灣“調查局”查緝中的花蓮三棧溪案,葉盛茂同樣泄漏給民進黨“立法院”黨團總召集人柯建銘,這又如何以“效忠”自解?葉盛茂的行為,明顯地是以政治權力體系裏的仆從自居,背叛職責,出賣節操,以偵查機密當作政治進獻,來換取當權者的照應。葉盛茂豈仍有臉以“效忠”自辯?

  社論説,陳水扁家接獲葉盛茂的報告和私自交付的公文後,陳水扁查知還有一筆美金一百九十余萬元的海外款項未被凍結,隨即展開行動,匯款給吳澧培。法院認為,這筆錢根本不是什麼“臺獨建國”基金,並認為吳及陳水扁家成員亦是共犯,一併告發移請檢方偵辦。這部分,“特偵組”已經偵辦在案,將來“特偵組”的看法是否與本判決相同尚未可知;但由判決所顯現,陳水扁家是在發覺犯行已經到了紙包不住火的地步,方始緊急匯款,並謊稱是“臺獨建國”基金。這種辯解的可信度如何,可想而知。而葉盛茂的行為所造成的後果,縱然算不算圖利陳水扁家或有法律上的爭議,但事實上他幫了陳水扁家大忙,恐怕是無可爭議的。

  社論最後説,葉盛茂被判重刑,他一定會上訴。或許“上級法院”另有看法;但是,葉盛茂以臺當局“調查局長”的身分,將“第一家庭”可能涉及犯罪的資訊和公文交給陳水扁,則屬確定的事實,誠是司法之恥;而又因葉盛茂之泄密,後來導致陳水扁挾持“大選”,災難迄仍方興未艾,則葉盛茂更是罪人了!

[責任編輯:李傑]

海峽時評
深度幕後
七日視點
視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