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中華日報》今天刊載社論指出,“新聞局長”謝志偉日前表示,臺灣“入聯公投”的廣告牌、布條並不是廣告,是政策,民進黨執政後,如果不去推動,才應該被送到“監察院”(彈劾)。此可解讀為,臺灣入聯、臺灣“入聯公投”都是政策,不是民進黨的選舉策略;問題是,無論前者——臺灣入聯,還是後者——臺灣“入聯公投”,既然都是政策,而以“公投”做為“入聯”意志的展現,根本背離“公民投票法”。
首先討論前者——臺灣“入聯”是政策。“公投法”第二條規定:“公投”適用事項,包括法律之復決、“立法”原則之創制、重大政策之創制或復決、“憲法”修正案之復決。臺灣入聯既不屬法律之復決、“立法”原則之創制,也不是“憲法”修正案之復決,但依照謝志偉的定義,可視為重大政策之創制;所謂重大政策之創制,是指重大政策無法獲得共識,以致不能推動時,得經由“公民投票”來解決。臺灣“入聯”雖無法取得朝野共識,但行政部門已徑行花費無數公帑,以各種方式在島內外鋪天蓋地的推動,因此無所謂怠忽推動的問題,當然就不適用“公投法”,不能舉辦“公投”來創制。
社論認為,臺灣“入聯”是不是重大政策,也存有高度爭議。證諸陳“總統”每到選舉就炒作“一中”議題,選舉一過就不了了之,顯示“一中”議題根本是假議題,是扁當局無能失德的遮羞布,因此,臺灣入聯同樣也只是選舉工具,不可能是重大政策。何況,聯合國是國家才能加入的國際組織,真要以臺灣名義加入聯合國,得先從“正名制憲”做起,只有將“中華民國”改名為臺灣,才能證明臺灣“入聯”是玩真的;否則,可以合理懷疑,這與以往所操作的“一中”議題沒有兩樣,都是假議題,沒有條件稱為政策,遑論是重大政策。
既然臺灣“入聯”不是玩真的,那麼與民進黨執政七年來所推動的臺灣要加入聯合國,就稱不上有太大差異,而“入聯”既是長期政策,還要舉行“入聯公投”,就難副“公投法”的規定。上個月,扁當局以“舉辦入聯公投是基於島內高度共識和民意”,向美國説明“公投”的正當性,遭美方反批,既已有高度共識,又何必要辦“公投”?凡此均顯示,扁當局想做就做,想説就説,且戰且走,見招拆招,以致説的話説服不了別人,反過來還叮得自己滿頭包。
臺灣“入聯公投”案當初被“公投審議委員會”駁回,其理由即是“提案內容相互矛盾”,可見“入聯公投”從提案開始就充滿矛盾,美方輕而易舉提出質疑、謝志偉如今無法自圓其説,乃事所必至、理所必然,可以想見,未來只要持續硬拗,隨時有自打嘴巴的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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