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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媒:由力華票弊案談金融監理官的責任

2007年07月19日 15:12:00  來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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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臺北地院本週一審理力霸及力華票券等案,合議庭大規模傳喚十多位“金管會”高層官員,其中包括“金管會”副主委張秀蓮、前“銀行局長”曾國烈、兩位現任“銀行局”副局長及幾位組長、科長等出庭作證。審判長李英豪痛斥金融官員,無視臺灣“央行”金檢報告,力華票對關係企業大舉違規授信事證已十分明確,但主管機關未積極處理,玩忽職守,反準其分年改善,使力霸王家在掏空力華票之後,有機會進一步掏空亞太固網及中華銀行。承審法官甚至認為,金融監理官們可能涉及瀆職、圖利等罪嫌。

  對於前述嚴厲指控,“金管會”副主委張秀蓮指出,主要是當時經濟嚴重衰退,廠商經營困難,金融機構逾放比升高,臺當局擔憂發生骨牌效應、系統性金融風暴,才未果斷處理。臺當局雖圖“亡羊補牢”,修正票券金融法規,對關係企業授信作更明確、嚴格規範,但斟酌當時情況不得不給予力華票改正的緩衝期。“行政院”目前十分關切本案對“金管會”的衝擊,“政院”高層認為對“金管會”等獨立機關的監理官,應有免責條款,否則“金管會”將士氣潰散,無法運作。

  今天臺灣《工商時報》發表評論文章説,本案的承審法官,説出社會大多數人的心聲,即“金融監理威信不彰,行動遲緩,金融弊案窟窿也越拖越大”。我們過去發表很多社論,要求金融監理當局拿出決斷與魄力。但主事者總以法規不全、恐引發骨牌危機為由,指“事緩則圓”。但事緩則圓的另一解釋是,處理金融弊案若“一緩再緩”,全國民眾要付的“銀圓”會暴增。我們支援法官追究責任的看法。而如果真要追究法律與政治責任,則“財政部”、“金管會”乃至“行政院”高層,都有無可推卸責任。

  文章指出,冰凍三尺非一日之寒。臺灣金融監理在“財政部”主管的時代,就十分欠缺夠分量、有魄力、專業資格符合要求的金融監理官,而出現左支右絀的窘態。到了“金管會”成立後,大多數金融監理官還是老面孔,基本想法未變,提出的監理措施也“新瓶裝舊酒”。近年“金管會”高層雖曾數度改組,但新加入者有部分專業不足、操守不佳,後果每況愈下。金融業受人託付管理錢財,須講求誠信,形象正派;金融監理官更必須嚴格有威信,才能建立國人對金融業的信心。但臺灣談金融改革已有幾十年,現今卻呈“金融監理崩盤”局面,何以致之?我們認為政治不上軌道、金融制度不良,及當局未培養優秀監理人才,是三大主因。

  以力華票券弊案而言,在臺灣並非首例,當局處理這類弊案的方式也頗類似。在90年代後期,受亞洲金融風暴及本土金融風暴的影響,先後有宏福票券、臺灣“中央票券及力華票券”,因對關係人集中授信且出現鉅額呆帳,發生虧損、凈值為負、週轉失靈。後來宏福票由“國票”接手經營,改名臺灣票券;“中央票”由華南金接手改名華南票,而力華票則正由“金管會”洽債權人,據報導將由合庫接手。在宏福票弊案發生後,司法機關也曾傳訊金融官員,最高層級達“財政部長”,理由是玩忽職守,造成巨大損失。但司法單位最後接受“緊急情況下的行政裁量權”説法,財政部門官員們得以免責。而力華票與宏福票案例頗類似。

  基本上票券公司並非適合時代需求的金融機構。在美國即無票券公司,票券業務悉由商業銀行包辦,未聞有反對聲浪。且票債券附買回交易為票券公司主要資金來源,卻可隨時提前解約,形同擠兌。但票券公司並不受中央存款保險公司的保障,因此出問題時處理起來非常棘手。2001年臺當局成立金融重建基金(RTC),著眼點是補強存保制度,但問題票券公司仍非RTC處理對象。因而2001年臺當局處理問題票券公司,確實有投鼠忌器疑慮。

  文章進一步説,政務官與事務官的責任亦須厘清。基於政策性考慮,對重大政策採行政裁量,應儘量由政務官為之,由政務官負政策成敗責任。事務官則遵循法令要求及政務官政策性指示,依法行政。力華票券案歷經五任“財長”及三位“金管會”主委,檢調欲厘清金融監理不彰責任,不宜只針對事務官,而不探求政務官責任。就我們所知,這類重大金融案件處理決策,不太可能在事務官階段拍板定案。我們也須指出,80年代發生“十信弊案”,當時係由“監察院”進行調查,提出項目報告,厘清相關官員責任,分別給予糾正、懲處,頗能澄清社會疑慮。但現今“監院”停擺,若由司法機關審理,未能全盤觀照,也有待商榷。

編輯:子舟

[責任編輯:syste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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