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立法院”11日三讀通過“動物保護法”部分條文修正案,明確規定禁止購買和食用貓肉、狗肉,違者最高可處25萬元(新台幣,下同)的罰款。臺灣《聯合報》13日發表評論指出,“動物保護法”通過,一方面欣喜動保意識增加,一方面擔心“立法”粗糙。
首先,“汝可吃雞豬牛,不可吃貓狗”這樣法律公平嗎?要説貢獻,牛能耕田,支撐農業,貢獻不輸,很多老農也不吃牛。若貓狗不能吃,憑什麼牛倒楣該被吃?動保愛説生命平等,但是“立法”時,雞豬牛的命一點也不平等。
再來,殺貓狗和殺雞豬牛同是殺生。殺雞豬牛的不用罰,只有殺貓狗要判刑。一樣的行為,結果不同,有沒有不正當差別待遇?新“動保法”,對動物不公平,對守法的人也不公平。
傷害動物處罰提高,甚至比傷人更重。企業違法過勞死人,法律重罰兩萬元;弄死貓狗,處罰兩百萬元。砂石車司機壓死人,過失致死判2年;八仙塵爆死傷嚴重,業者目前判4年;動保法修正後,毒兩隻狗刑期最高到5年!保護人的法律不修正,傷動物比傷人罰更重,有沒有違反比例原則?保護動物勝過保護人民?“立法”、“司法”資源該優先放在貓狗還是人身上?
《史記》紀載,楚莊王要以埋葬人類之禮埋葬愛馬,被諷“何不比照國君埋葬呢?”成為千古笑談。臺灣若注重貓狗勝過注重人權,那就不是本世紀最先進“立法”,而是本世紀最大笑話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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