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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歲女機智救母 臺灣自殺防治體系何其脆弱

2010年06月07日 09:42:00  來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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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九歲小女孩數度報警,救回一心尋死的母親,直到母親終於強制就醫,小女孩晚上終能好好睡一覺了。對於這個發生在臺灣的真實故事,臺灣《聯合報》7日發表社論指出:對照母親的脆弱,以及為搶救人命左支右絀的多個社會部門,小女孩竟是這場搶救人命大作戰中的勇者與主角;大人、臺灣當局的表現較之盡皆不如,也揭示了臺灣自殺防治體系的弊端。

  社論摘錄如下:

  這次搶救母命大作戰,不啻是對臺灣自殺防治體系的一次實境抽考,結果卻令人心驚。自殺通報、評估、照護的各環節,表現均荒腔走板;各項基本動作,從警消、到醫療單位對自殺傾向的敏感度與後續通報、個案管理,都有改進必要。

  女童母親四度獲救時説:“單親家庭的重擔,我一個人扛不起。”挽救高風險家庭、搶救人命,其實從來不是某一單位介入就能奏效。每一個跌落谷底的生命,都是多重因素造成,債務、失業、失婚、家庭失和、久病、精神疾患,導致對未來失去盼望,樣樣都不容易,無法單靠臺灣當局機器末端的社工介入,就能解開當事者的人生死結。

  臺灣近年連續多樁攜子自殺的悲劇“操練”下來,部分輿論動輒批評“冷血社工”、“失職”,讓職小權輕、負荷重的社政部門做了不完美體制的代罪羔羊。一個多月前,與母親共赴黃泉的“小小曹”一再示警求援,當時社工卻未能及時訪視、搶救,致飽受指責;殷鑒不遠,此次,女童報案救母,讓社政系統卯足全力,補助、訪視、安置,甚至在蕭母送醫之後採取“人盯人”策略,以公幣為一心尋死的媽媽請了看護,寸步不離,就怕自殺成功,個案又死在自己手上。

  但是,“自殺防治”是何等大事,著重的是嚴密完善、適用各種狀況的標準作業流程;而不是為個案特別量身打造的臨時措施,再加上各前線單位人員未具備自殺意念篩檢的敏感度、執行不到位,悲劇重演的風險可想而知。

  舉例來説,在此次案例中,蕭小妹第一次通報110,警察到宅澆熄木炭後,竟然未依“精神衛生法”第三十二條規定,警消發現病人有傷人或自傷之虞,就應立即送醫,反而“苦口婆心勸説”後旋即離開;難怪3小時後,小女孩又報警“我媽媽又去買了一包木炭”。此次,終於強制送醫之後,竟然當天就能出院,報載原因竟是案主不肯開口,無法評估!若要案主開口,才有能耐評估是否有自殺之虞,不免令人質疑其專業能力。進而造成蕭母后來三度、四度自殺未遂,所有人員疲於奔命,這情節也就不足為奇。

  再者,在以針劑緊急降低自殺衝動、以約束衣制止行為、以安全室避免自傷等現代醫學處置之外,還須動用非專業人力看守病人,也算是臺灣自殺防治系統中的奇聞了。

  由不幸與母俱亡的“小小曹”到機警救母的蕭小妹,在在呈現臺灣當局面對高風險家庭、自殺防治的運作失靈。這是臺灣當局失能的典型病徵:必須跨部會、跨單位整合、協調、執行的事務,一定缺乏橫向聯繫;本該置於施政優先的照顧弱勢政策,總是缺錢少人沒資源;理應強化末端執行能力的,總是肥了上游專家,例如自殺防治資源分配,多少是花在次級資料分析、研討會、外出考察,而非訓練最基層的執行者如教師、警員、里長,加強臺灣當局末梢人員的自殺防治能力?

  自殺已是臺灣社會大患,連續十三年進入島內民眾十大死因之列;自殺死亡率已達十萬分之十七點九,早超過“世界衛生組織”認定自殺死亡率偏高的標準。先進國家或地區多半以“自殺防治法”全方位解決自殺問題,但臺灣至今沒有一部“專法”協調諸多事務,自殺防治體系建立在“精神衛生法”中一條法令的薄弱基礎上;連至關重要的自殺通報責任,至今仍缺乏“法源”依據,導致曾有社工盡責通報自殺個案,反被控泄漏隱私,要求民事賠償。

  曾有學者提出如此立論:每一個自殺死亡案件背後,有二十個自殺獲救的個案,及一百個曾動念自殺的人。搶救生命是沉重、艱巨的任務,卻是臺當局無可回避的責任。就從給人民一部“自殺防治法”展現決心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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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栗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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