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陸方辦理李明哲顛覆國家政權案實體程式均屬嚴格依法

2017年09月13日 11:28:00  來源:台灣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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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湖南省岳陽市中級人民法院審判庭于9月11日公開審理了彭宇華和李明哲顛覆國家政權一案,其中被告人之一李明哲的臺灣居民身份,使得這起案件在海峽兩岸特別是臺灣民眾中受到高度關注。通過岳陽中院官方微博全程公開視頻+圖文直播,被告人犯罪的事實、證據直觀呈現於世,大陸司法機關依法、公開、理性、文明的辦案形象亦得以展現,各方麵包括島內主流輿論均予以高度評價。當然,島內也有少數異議甚至指責之聲,集中于兩個方面:其一,被告人李明哲自3月19日起被限制人身自由,至審判之日起共被羈押177日。期間大陸並未詳細説明案件事實,亦拒絕家屬探視。其二,李明哲的行為實乃關心“中國大陸的公民社會與民主發展,宣揚分享民主、自由等理念”,並非顛覆國家政權之違法行為。本文認為,此二點看法,從善意方面理解,實不懂大陸刑事法律之規定。首先,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以下簡稱《刑訴法》),偵查的羈押期限可延長至7個月乃至無限期,且期間被羈押人並無會見親屬的權利。其次,雖然當前法庭並未宣判,就被告人李明哲的行為而言,確屬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以下簡稱《刑法》)第105條顛覆國家政權的行為。

  就刑事程式而言,我國《刑訴法》第154條將對犯罪嫌疑人逮捕後的偵查羈押期限限制為兩個月。之後,若案情複雜、期限屆滿不能終結,可依法延長一個月。若仍不能偵查終結,根據《刑訴法》第156條的規定,針對(1)交通十分不便的邊遠地區的重大複雜案件;(2)重大的犯罪集團案件;(3)流竄作案的重大複雜案件;(4)犯罪涉及面廣,取證困難的重大複雜案件四類案件可再延長二個月,本案即屬於此四類案件之一的重大犯罪集團案件,同時犯罪涉及臺灣居民等,取證困難。《刑訴法》第157條又對犯罪嫌疑人可能判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案件規定了二個月的延長期限。本案犯罪嫌疑人涉嫌的顛覆國家政權罪的首要分子或罪行重大的,可判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符合第157條的規定。可見,結合本案情節,偵查階段的羈押期限為2+1+2+2共7個月,因而,本案中177日的羈押期限並未違反《刑訴法》。同時,我國《刑訴法》僅賦予辯護律師或其他辯護人會見在押犯罪嫌疑人的權利,這也意味著,我國《刑訴法》並未賦予親屬探視的權利,因此,在李明哲在押期間大陸司法機關不允許其家屬探視的行為完全合法。

  就行為性質而言,李明哲的行為並非簡單發表言論的行為,而是通過組織、策劃發表攻擊性、顛覆性的言論,炒作近年來國內發生的熱點事件,顛覆國家政權,推翻社會主義制度。即,被告人已將言論轉化為了客觀的實際行動,實已脫離了言論的範疇。具言之,第一,李明哲和本案另一被告人彭宇華具有改變我國憲法確立的基本制度的主觀故意,即具有顛覆國家政權、推翻社會主義制度的主觀故意。如,其在接受公訴人訊問時表示,其參與的QQ群“兩岸牽手”(後更名為“圍觀中國”)中經常發佈內容為攻擊中國共産黨、中國現行政治制度跟中國政府的文章、視頻等,同時要求QQ群核心成員書寫並提交、共同瀏覽對上述文章、視頻等的學習心得。(見一審公開開庭審理直播第五段)此外,其更承認梅花公司的設立主要是“希望透過網路平臺……可以聚集100萬人,然後他(指彭宇華)還説,為了顛覆國家政權,他有提出前期資助、中期整合、後期革新最終達到顛覆國家政權的目的。”(見一審公開開庭審理微博直播第五段)

  第二,本案被告人李明哲並未將其顛覆國家政權的故意停留于主觀層面,而是將其轉化為了客觀的組織、策劃發表和收集攻擊性、顛覆性言論的行為,參與了相關組織的管理工作,後期更參與組織、策劃建立專門用於推翻當前政權和政治體制的梅花公司。這種將主觀顛覆性目的轉化為客觀組織、策劃顛覆性行為的事實是本案區別於簡單發表言論行為的根本之處,也是突破言論自由底線、觸犯刑律的關鍵所在。多份被告人供述及證人證言均能證明且相互佐證彭宇華和李明哲實施了組建並利用QQ群分享攻擊中國政治體制、中國政府的文章、視頻,並要求書寫、分享學習心得的行為,後期更是為顛覆國家政權設立梅花公司,雖然梅花公司並未實際投入運作,但本案二被告人組織、策劃設立該公司的行為已經觸犯了《刑法》中的顛覆國家政權罪。

  綜上所述,對彭宇華、李明哲顛覆國家政權案的審判符合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的基本原則,符合我國《刑訴法》的相關規定,以顛覆國家政權罪對二人予以追訴亦符合《刑法》的相關規定。相信法庭會根據庭審查明的事實、證據和兩名被告人在本案進入司法程式後的認罪悔罪表現,對案件作出公正的判決。(中國海洋大學法政學院 王倩雲)

[責任編輯:張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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