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賄選補選頻仍 臺灣難道束手無策?

2010年01月15日 10:10:00  來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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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臺灣《聯合報》15日社論指出,本屆“立委”至今任期方才過半,但兩年來各地已舉辦過4次補選,連同下月的補選在內,共有10個選區的民眾重新選舉“國會議員”。如此頻繁的更疊,非但造成“國會”生態的不穩定和代議品質的劣化,更是勞民傷財,同時嚴重傷害了人民對民主政治的信任。

  社論説,席次減半後的“國會”,十人次的改選,即意味著區域“立委”兩年間已有七分之一更換了新面孔;其中有些人還沒弄清怎麼當“立委”便已下臺。且不問新手要多少時間才能勝任“立法”工作,兩年來不斷的補選,不僅一次次挑起無謂的政黨內訌,更讓人民感到倦怠與反感。從最近補選投票率低到只剩三成多,可見民眾對於“立委”補選的心灰意冷。

  這屆“立委”之所以頻繁更疊,主要原因有三:一是涉及賄選,被宣告當選無效;二是在任期間參選縣市長等其他公職留下遺缺待補;三是接受當局徵召出任政務官。這三種類型,嚴重情況不等;最輕的是第三種,尤其是不分區“立委”“入閣”或轉任政務官,只需依排序遞補,退不涉及補選問題,進可提供當局更寬廣的人才調度,較無爭議。

  相形之下,最滋民眾反感的,是“立委”因賄選被判當選無效而需一而再、再而三的補選,不僅羞辱了臺灣民主,更浪費了公幣和社會成本。據估計,當局辦理一次“立委”補選所需經費要千余萬元;政治人物違法賄選,其後果及成本卻要由全體民眾埋單,人民怎麼會甘於再去投票?

  從積極面看,越來越多的法官願意採取司法作為來矯正賄選的歪風,自是可喜的現象。然而,目前司法審理賄選,除了有標準不一的問題,對收賄者幾乎都給予輕縱,實無助於導正社會風氣。這從最近層出不窮的縣議員賄選案即可見一斑。此外,父親幫兒子買票、幫兒子坐牢,真是民間最奇特的代罪羔羊。臺灣民主、法治要日臻成熟,無論如何需要仰賴更自主、進步的人民,司法官避重就輕的判決,其實墨守傳統習俗,小看了臺灣民眾的可塑性。這一點,我們呼籲檢審要放下個人的政治偏好,運用司法工具推動臺灣民主的端正與進步。

  更滋爭議的一點是,因賄選被剝奪“立委”資格者,不論其任期長短,都在當選後領取了每票30元的選舉補助款;但在他們被取消當選資格後,目前的“選罷法”卻未規定這筆款項必須繳回。不僅如此,當局辦理補選後還要付一次補助款給參與補選的人;一來一往之間,等於剝了“國庫”好幾層皮。這個漏洞,不僅讓臺灣的公幣一賠再賠,更讓人民對民主的信心不斷流失;如果不儘快透過“修法”修補這個明顯不公不義的現象,不僅馬當局的威信難以重建,臺灣民主的公義形象也將成空談了。

  社論指出,事實上,修改“選罷法”設定賄選補選的止漏條款,不只是執政黨的工作,在野黨也有相對的責任要負。例如,“立委”因轉戰縣市長而産生需要補選的問題,藍綠陣營的情況其實旗鼓相當,兩邊誰也別只想推給對方。若再往下看,年底“五都選舉”的市長當選人,能否在短促的時間內再轉戰“總統大選”,也將涉及違背對選民的承諾;這應如何解決,對任期內轉戰其他公職應否有所約制,實在是朝野不能一味回避的問題。甚至,若修“選罷法”要求賄選“立委”需繳回選舉補助款,那麼被判有罪的貪瀆卸任“元首”無權再享受退休禮遇,也該一併修法,才符合公理和正義。這點,民進黨做得到嗎?
 
  頻繁的補選已變成政治人物操戈練兵的工具,渾然忘卻服務人民才是參政問政的初衷。社論表示,我們全力贊同嚴辦賄選,亦主張應對賄選有更嚴格的防範與懲罰。唯有嚴查重罰,使行賄、代行賄者及收賄者皆須面對嚴重後果,賄選始有戢止之望;而若無賄選,即可減少補選。馬英九應鼓勵司法官積極查辦賄選,同時亦當號召藍綠“立委”共同修法。高唱改革的朝野兩黨,不會連這一點改革都卻步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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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趙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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