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行政院”為提振民間消費所發行的837億元(新台幣,下同)消費券,迄上月中旬為商家拿去銀行兌付的金額已逾700億元。臺灣《工商時報》今日發表社論指出,消費券回籠的速度如此之快,令人驚訝,但也説明臺當局原來希望透過消費券所創造的乘數效果已經灰飛煙滅。何以如此,值得臺當局加以正視。
社論説,我們首先仍得稱許這次臺當局發放消費券的規劃及效率,從“經建會”、“內政部”、“財政部”及“央行”的合作無間、彼此分憂看來,這次的經驗毋寧是極其寶貴的。但遺憾的是,由於“振興經濟消費券發放特別條例”第6條明訂消費券不得找零,並且在民眾領取消費券的信封袋上特別加注“不得找零”,這個限制正是使得消費券難以在市場反覆流通,商家迫不及待拿去銀行兌付現金的根本原因。《工商時報》曾在去年底的社論針對“不能找零”這項規定提出建言,籲請當局解除消費券現金找零的限制,以免扼殺商機,但最終臺當局依舊在防弊的考慮下限制找零,終致這項百年難得一見的刺激消費計劃功敗垂成。
何以説限制找零會扼殺消費券的流通?原因很簡單,臺當局此次發放給每位民眾6張500元、3張200元的消費券,這一組合先天上已不利於一般的小商店,試想誰會去小麵包店一次買500元的麵包?誰會去小吃店一次吃500元的面?又有誰會用500元消費券搭計程車、逛小店家,大約是沒有的,從而涌入百貨公司、量販店、大賣場便是消費券惟一的歸宿。而這些大商家收到消費券後,理所當然就是直接拿去銀行兌付現金,消費券一回籠,怎麼可能會再創造二次消費?這個道理至為淺顯。
如果臺當局沒有這項限制,那麼以臺灣業者的靈活,自可創造出現金找零、分期消費等方式,讓837億元的消費動能發揮到極限。837億元消費券的活水第一波先涌入小商家、小吃店、糕餅鋪、小咖啡館等等,而這些小商家拿到消費券後,便自然會再赴理容院、夜市、賣場、百貨公司,做二次甚或三次、多次消費。如此一來,消費券流通愈多次,便會使得商業活動愈熱絡,自然可以創造更大的乘數效果。顯然,臺當局忽略了小商家與大商家拿到消費券後的處理模式是不相同的,要創造二次消費,消費券的活水得先經過小商家,然後才有機會擴散至全體消費部門。
社論説,消費券在農曆年前發放,看似創造了可觀的買氣,其實這中間混合了年節效果。依陸續發佈的數據顯示,臺灣的民間消費是遠不如預期的,“主計處”今年2月還樂觀的預估首季民間消費會超過2兆元,年增率0.64%,但到日前初步統計,首季的民間消費竟比原預測少了635億元,年增率也轉為-1.41%,日前“經濟部”發佈的4月零售業營收年增率依然呈-2.57%,批發業營收年增率更呈-12.2%。這些數據顯示臺灣民間消費迄今仍然低迷,馬英九期望的二次消費幾乎沒有發生,乘數效果遠不如預期。臺當局耗費龐大預算,動員數十萬人力,還差點讓“內政部長”廖了以賠上就任11個月的薪水,這項工程不可謂不浩大,但成果如此,殊為可惜。
“行政院”將於近期發佈消費券的評估報告,我們希望這樣的報告,能從客觀的角度來檢驗這次的發放成果,最重要的不是宣示消費券創造了多大的振興效果,而是要檢討何以消費券回籠的速度如此之快、二次消費沒有發生的原因,如此的檢討報告,才對劉“內閣”未來的施政,具有正面的幫助。
社論在最後諫言説,消費券在4月底已發放完畢,總計有13萬人沒有來領,近5億元的消費券仍在臺當局手中。對於這批消費券的處理方式,若依傳統作法無非是送去銷毀,但我們認為這批消費券既是百年難得一見,即有不低的附加價值,可以在9月底消費券使用屆期後稍做設計,于市場上拍賣,以讓有意收藏者可以在公開市場上購得。如此不但節省了銷毀成本,又可節能減碳,而“國庫”也因此可以增加一筆額外收入。這麼做也許可以稍稍彌補二次消費的遺憾,而為這次消費券的發放,劃下完美的句點。
[責任編輯:王賽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