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聯合報》今天的一篇評論指出,陳水扁根本不符合臺灣歷任領導人建立的特赦標準,若只因他的“前總統”身份即可獲特赦,將開“惡例”,大多數臺灣民眾民眾都會反對。
據臺媒報道,陳水扁還沒有被檢方起訴,就有人迫不及待要求馬英九特赦陳水扁,臺灣社會上對此也有不同的看法。《聯合報》的評論認為,由於陳水扁身份特殊,如能借此厘清“總統”行使“特赦權”的標準何在,將有助於臺灣“憲政”運作之進步。
評論指出,贊成特赦陳水扁的人士認為,現在仍有不少民眾支援陳水扁,臺灣社會已因陳水扁案擾攘不休,基於對“前總統”一職之尊重,特赦陳水扁可避免臺灣社會陷入藍綠抗爭而付出巨大的成本。反對者則認為,陳水扁利用“總統”的職務貪污,是臺灣最大恥辱,若特赦他,無法讓後人有所警惕。且馬英九當局正在全力反貪腐,若特赦貪污犯,那麼社會正義的意義何在?
是否給予陳水扁特赦,這是馬英九的特權。由於臺灣“憲法”及“赦免法”對“總統”行使特赦權並沒有條件限制,理論上,只要馬英九高興,他就可以特赦任何人,無需顧及“國會”或民意反應。然而,因“總統特赦權”本質上是以政治力介入司法權,行使特赦自必須注意是否會帶來負面影響。所以,歷任“總統”都會自我限縮,建立不成文的標準,作為應否發動或行使特赦權之判斷依據。
評論説,臺灣過去行使特赦的案例可分三大類型:一是對臺灣有大功者,澤及其後人;二是特赦思想行為超越時代的政治犯、良心犯;三是特赦“白米炸彈客”楊儒門,理由是“其情可憫”,目的在彰顯當局關懷農民之用心。但是,陳水扁對臺灣有過大功嗎?當然沒有。他是“良心犯”嗎?絕對不是。他的情狀可憫嗎?他貪污了那麼多錢,東窗事發還不悔過,怎麼樣都談不上“其情可憫”。亦即,他不符合歷任“總統”建立的特赦標準。
評論最後指出,若陳水扁只因是“前總統”即可獲特赦,將開“惡例”,大多數民眾都會反對。陳水扁的貪腐,在民主法治社會是不可容忍的,馬英九將來該不該特赦他,答案已經很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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