趕在明天就要依法進行“立委選舉”公告的最後關頭,“立法院”總算在六日將“選罷法”修正案予以及時完成三讀“立法”程式,也避免“中選會”要在沒有法源依據的情況下以權宜的行政命令方式公告“立委”選舉。臺灣《中國時報》今天的社論指出,然而,這項修正案不論就審議“修法”過程中的諸多荒謬現象,以至修正案的諸多爭議條文,確已十足凸顯“立院”藍綠兩大陣營“縱容黑金,夾殺小黨”,私心自用的真面目,更將對臺灣未來民主選舉政治運作造成重大傷害。
首先值得檢討抵制的,無疑在於“修法”審議過程中的諸多爭議做法。其中最為嚴重的是原始審查會與“院會”二讀通過的條款,竟在最後階段出現變盤,完全未經委員復議和公開討論表決的程式,而是由朝野黨團協商代表辟室密談進行赤裸裸政黨利益交換的結果。本來“立法院”的政黨協商機制,只應計對委員會審查階段有異議而予保留的條文,但“選罷法”修正案不只已通過委員會來查,甚至也已完成院會二讀程式,依法三讀階段只能就法條文字做斟酌損益的修改,詎料經過政黨協商,兩大黨團竟遭無黨聯盟的綁架,硬是將原已審查通過的“擴大排黑條款”予以翻案封殺。姑不論“立院”朝野黨團如何解釋為什麼要把“排黑條款”翻轉為“護黑條款”,此舉確已違逆了“立院”自訂“立院修法程式”的程式正義,更是對委員會審查制度乃至於“院會”二讀審議機制的嚴重破壞。
社論表示,我們更擔心此等惡例一開,未來“立法院”的議事“修法”將只剩下政黨協商代表在密室進行赤裸裸的利益交換而已。未能參與政黨協商的一般“立委”,則將淪為只是聊備一格的板凳“立委”、二軍“立委”。
同樣值得關切的是,“立院”這次修正“選罷法”,由於直接關係“立委”自身的參選權益,因而不顧民情期待封殺“排黑條款”,但是就在上周,“立法院”相關委員會于初審“農田水利會修正案”時,可是正氣凜然的新增“排黑條款”,規範有流氓背景者不得登記為“水利會會長”、會務委員的候選人。如果屬於準公法人性質的“水利會”選舉都要明列“排黑條款”,對正規的公職人員選舉卻要硬生生地封殺“排黑條款”。“立法院”這種雙重標準的“立法”模式,不只不足以服眾,更是對法治制度無情的踐踏。
再者,“立院”此次“修法”,是為了讓透過“修憲”更改的“立委”選制有一個合法的運作程式,但是依“憲法”確立單一選區兩票制及席次減半的條款可是在二零零五年六月就已通過,按説“立院”早應據以完成“選罷法”的修正,豈有等到明天“中選會”即要發佈“立委”選舉公告的最後關頭,才匆匆完成“修法”。也正因為時限的緊迫,讓無盟黨團有綁架兩大黨的空間。於此更可見“立院”“立法”怠惰于先,匆促“立法”于後,不只影響立法品質,更足以滋生遭綁架裹脅的後遺症。
社論進一步指出,除了“修法”過程嚴重破壞民主法制,就實質“修法”內容予以檢視,則更不啻是在扼殺民主選舉的生機。舉其犖犖大者而言,新法規定小黨或新黨要登記參選不分區及僑選“立委”,必須要有五名現任“立委”或提名區域“立委”十人以上,這項規定的現實意義就是小黨或新黨要參與不分區“立委”選舉的入場券為近三百萬元,難怪被質疑是兩大黨夾殺小黨參選生機的門檻。又如放寬競選經費的上限“立委”為一千萬元,而“立委”四年任期的薪資總和甚至還不到一千萬元,因而也被質疑為是縱容黑金買票。惟就此而論,事實上“立委”選舉的實際花費鮮有不超過千萬元者,因此修正放寬上限並沒有太大實質意義,更不足以改變目前選舉經費申報名實不副的現狀,對改善選舉風氣、杜絕賄選歪風可説全無助益。
此外,值得一談的是新“選罷法”也增訂了政論節目公平條款,這雖是針對目前島內廣電政論節目的公正性備受質疑所為的補救性條款。但是這樣的條文,一來可能要被視為有限縮媒體言論表述自由之虞,另一方面實際運作時又如何認定公平、公正,屆時不是會引發爭議,就是徒法不足以自行,只能聊備一格,反而踐踏了“立法”的威信。
社論最後表示,綜而觀之,“立法院”此次修改“選罷法”,不論程式或實質內容,可以説爭議極大,更充斥政黨與政客私利考量的斧鑿痕跡。眼看兩大政黨並同無盟,形成共犯結構,令人對臺灣“議會”民主政治的墮落深感痛心。有這麼私心自用的不正常“國會”,又怎會有正常的“國家”和正常的民主法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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