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要法官法”遊行週末在臺北街頭出現,數十余民間團體聯合發起的社會運動,有百餘位律師及法官加入行動。呼籲“立法院”在本次會期通過久懸不決的“法官法”草案,藉以提升“司法”審判品質。 臺灣《中國時報》發表社論表示,為“法官法”催生,做為社會運動的主題,雖然未必會引起一般民眾的廣泛重視,卻是一項眼光獨到的選擇。如果不是關係重大,也很難勞動許多律師與法官在街頭振臂呼喊,犧牲假期表達心聲。 行動聯盟所發出的新聞資料指出,“法官法”關係到“司法”改革中“人”的改革。簡單的説,“法官法”是要建立一套正確的法官人事制度,從而確保“司法”獨立與“司法”素質。 社論説,平心而論,目前臺灣法官審判維持獨立的程度相教于從前,確是有明顯而大幅的進步,但是裁判的品質,卻仍是良莠不齊,差異極大,並不能讓社會普遍滿意。審判獨立精神之提升,也多半出自法官體悟“司法”責任的覺醒,而非制度改革的結果。法官能否持續獨立,審判獨立的法官能否以其裁判令社會折服,其實都與法官人事制度的內涵息息相關。 長期以來,法官總被視為文官體制的環節;“法官”與“公務員”甚至成為不可區別的概念。其實這不符合權力分立的制度原理。文官體制是為了建立上命下從的行政官僚系統而建構的。職司獨立審判的法官不能納入行政官僚的人事系統運作,也不能照章搬用,換湯不換藥。必須有一套合乎審判系統組織原理,能讓“司法”充分發揮功能的人事制度。制定“法官法”的道理,就在於此。 社論指出,用“法官法”來樹立審判系統獨有的人事制度,審判獨立不受指揮不能等同於審判獨裁,必須另有配套措施防止法官濫權審判,像是法官職務監督機制、法官評鑒機制,以及大陸法係國家採用法官職務法庭的機制來淘汰不適任的法官,都應納入“法官法”的內容。至於法官的來源,也必須有異於一般公務人員考試方式的思考。英美法係由具有法律實務經驗的檢察官、律師、學者遴選為法官是個值得借鏡的做法;現行“司法官”考試經常大批錄取年齡過輕、社會經驗閱歷不足的法律畢業生受訓後即予分發而就審判位置,必須大幅調整,才能改變形成法官能力不足的制度性制約。 承載建立完整法官人事制度的“法官法”,既符合當代法治需要,為何躺在臺灣“立法院”中遲遲不能通過?社論認為,掣肘的力量來自兩方面。一是來自臺灣“法務部”檢察系統的抵制。其主要的動機在於擔心法官確立了審檢人事制度的分野與區別,法官得以理所當然的脫離官僚體系,檢察官屬於文官體系環節而與法官的制度性格有異,乃益發明顯,檢察官在人事制度上為何同享終身職保障,就愈難有正當合理的解釋,這當然成為“法官法”不受法務系統歡迎的臺面下原因。另一方面,則是審判部門現有既得利益的抗拒,因為新的制度總不免引發舊勢力失勢的顧慮,在“立法院”中尋隙阻擋,也就不令人意外。 然而,在藍綠政治鬥爭日烈的今日,一個獨立運作而體質健全的“司法”體系,愈益顯出重要。經驗顯示,檢察一體的有效運作或機制失靈,可能都是政治力操作所致,因而審判與檢察部門厘清制度分際也更為必要。檢察官不能因為需要現行制度庇蔭其比照法官終身任職的不合理而再繼續拖延“立法”,執政黨就此應有明確的立場。在野黨也應該辨明正確的制度改革方向,不受制于既得利益團體的私利影響。“法官法”在“立法院”本會期之中完成“立法”,確已不容蹉跎。 社論最後表示,本次“立院”會期之中,關乎“司法”改革的重要法案能否完成“立法”,不只一起。我們鄭重呼籲,特別是具有法律背景特長而能了解此“立法案”重要性的“立委”們不分黨派,傾力合作支援推動“司法”改革的關鍵法案,“法官法”及時“立法”是其中一項,“刑事訴訟法”及時修法是另外一項。“立法院”中以法律專業見長“立法委員”,相較于西方國家議會,所佔比例雖然大幅偏低,但也有助這些“立委”透過專業知識發揮領袖群倫的地位,“立法院”在選舉季節中努力挽回臺灣人民信心,就在此一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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