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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眼花了”,説不過去

2012年04月19日 09:55:00  來源:工人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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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據中央人民廣播電臺4月18日報道,近日,河南三門峽市陜縣法院判決一起造成三死兩傷的交通肇事案件。在受害人家屬沒有得到任何賠償的情況下,陜縣法院以“被告人積極賠償受害人家屬”為由,對肇事司機“從輕處罰”,判決有期徒刑兩年。當事副庭長稱自己當時“眼睛花”,才將案件判錯了。目前,相關責任人已被停職檢查,陜縣法院已啟動再審程式,重申此案。

  甘肅蘭州“不小心推錯地”的荒唐之舉尚未淡出公眾的視野,河南三門峽“眼睛花判錯案”的怪誕之事又被媒體曝光出來,看來這世上的“馬虎”之徒還真不乏其人。一起造成三死兩傷的惡性交通事故,就因為主審法官的“眼睛花”而糊裏糊塗地被從輕發落。一個本該明辨是非、主持公道的人民法官竟如此不負責任,著實讓人匪夷所思。

  按照陜縣法院主審法官的説法,此案輕判緣于負責審理該案民事部分的三門峽市湖濱區法院“出具了一份表述含糊的賠償證明”,而自己當時“眼睛花”,才將案件“判錯了”。但對判決書的複印件直到案結20多天后才經律師催要到達當事人手中的現實,該法官又將如何解釋?

  退一步講,即使主審法官的確因為眼花而對含糊不清的賠償證明産生“誤讀”屬實,但把“能夠賠付”的預期解讀為“積極賠償”的現實,並在沒有認真核實的情況下,以假當真地將其視為從輕“依據”寫入原本莊重嚴肅、具有法律效力的判決文書,這種極不負責的做法本身就足以表明,“輕判”的主因遠非一個“眼花”,而是一絲不茍責任之心的缺乏和愛崗敬業職業道德的缺失,才導致葫蘆僧亂判葫蘆案的怪誕。

  中國有句成語叫“心明眼亮”。把誤判的責任歸咎於“眼花”,不過是對瀆職、失責行為的搪塞與辯解。

  透過“輕判門”,人們不能不對此類法官的司法素質、敬業態度,甚至文字水準、語言理解能力等産生懷疑。人們怎會指望靠這樣的法官主持社會正義和司法公正?從這個意義上説,錯判的負面影響不可小視。因此,重審此案不能止于對交通肇事判決本身的糾錯,還要對失職瀆職的當事法官啟動問責程式,杜絕類似荒唐事件的再次發生。

[責任編輯:樊玉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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