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00%支付年休假工資報酬,只能是解決勞動糾紛的政策依據,以及勞動爭議案件裁判標準和執法尺度,而不能用來抵消職工年休假的權利
4月24日,北京市高級法院與北京市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聯合發佈《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法律適用問題的解答》,進一步統一勞動爭議案件裁判標準和執法尺度。《解答》共計26條,其中三條涉及年休假,包括“勞動者要求用人單位支付未休帶薪年休假工資的,如何處理”等(4月25日《新京報》)。
近年來,在未休年休假的問題上,産生一些勞動糾紛。比如,一些“因故”沒有休假的職工該如何保障自己的權益?特別是勞動者要求用人單位支付未休帶薪年假工資的,應該如何處理?針對這些現實問題,北京發佈的《解答》明確,對勞動者應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數,單位應按照該職工日工資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資報酬。
應該説,《解答》進一步規範了因未休年休假而引發勞動爭議的評判原則和解決依據,尤其是對那些沒有休假的職工來説,賦予了一柄維護合法權益的“尚方寶劍”。雖説300%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資報酬的規定,是平息勞動爭議的一個好舉措,但筆者並不希望把職工的年休假最終演化成為工資報酬。這是因為,一方面職工年休假是國家法定的假期,也是每個職工應該享有的假期,單位不能保證職工享受年休假,其實已有“違法”之嫌。比如,有的用人單位以工作忙、脫不開等為由,不讓職工休年休假;有的職工迫於壓力,不敢主動提出休假等。這種把人當作“機器”的現象,顯然是不合理的,有違人性化。
另一方面,當今社會節奏快,職工工作壓力大,渴望通過年休假放鬆、調整身心。雖説300%支付工資報酬的規定,對那些未休假的職工進行了經濟補償,但這種超強度、超負荷的勞動模式不值得提倡。值得注意的是,目前中國勞動者的亞健康問題嚴重,有的職工身體素質和心理透支很大,尤其是近年來“過勞死”問題越來越突出,説明職工的年休假亟待得到落實。此外,從維護勞動者身心健康來説,也應當引導和鼓勵用人單位保障職工的年休假。只有那些確因工作崗位特殊和工作需要而不能休假的職工,才能“特事特辦”,以300%的年休假工資報酬來作補償,但這種“補償”絕不應成為普遍做法,否則只會加劇勞動者的勞動強度和身心疲憊。
為此,用人單位還要正確處理好職工年休假與300%年休假工資報酬補償之間的關係。300%支付年休假工資報酬,只能是解決勞動糾紛的政策依據,以及勞動爭議案件裁判標準和執法尺度,而不應當成為替代年休假的模式,尤其是用300%的年休假工資報酬來抵消職工年休假的權利。俗話説,休息是為了更好地工作。任何工作都是永遠幹不完的,只有張弛有度,最大限度地滿足職工的年休假,才能激發職工的工作熱情,也才能創造出更大的價值和財富。
[責任編輯:李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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