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些年,時有媒體報道,一些“村霸”橫行鄉里,甚至盤踞一方作惡,群眾怨聲載道。這一現象,已引起高度重視。今年1月,中紀委第七次全會強調,加大對“村霸”和宗族惡勢力的整治,決不允許其橫行鄉里、欺壓百姓,侵蝕基層政權。1月19日,最高人民檢察院印發了《關於充分發揮檢察職能依法懲治“村霸”和宗族惡勢力犯罪積極維護農村和諧穩定的意見》,強調各級檢察機關要堅決依法懲治“村霸”和宗族惡勢力刑事犯罪,突出打擊為“村霸”和宗族惡勢力充當“保護傘”的職務犯罪。3月12日,最高人民檢察院檢察長曹建明在兩會上作報告時再次強調,“突出懲治欺壓百姓、胡作非為的‘村霸’和宗族惡勢力犯罪,推動完善鄉村治理”。
縱觀這些“村霸”不難發現,他們背後都有一定的“靠山”“後臺”,與當地基層政權有著千絲萬縷的關聯,甚至不少是在職或退職的村幹部。否則,這個“村霸”不可能在一地長期存在、為害一方。因此,在短期內懲治這些“村霸”,當然應該打掉其“保護傘”,為普通群眾伸張正義,維護老百姓的合法權益。但要根治這一鄉村“惡瘤”,還須剷除其存在的社會“土壤”,建構新的鄉村治理機制。
這些人之所以能夠稱霸一方,除了與某些基層領導幹部結成“利益聯盟”,背後有這些腐敗官員的撐腰和庇護以外,更為重要的是他們有其存在的社會“土壤”。當前,我國農村社會正處於個體化轉型之中,一些農民缺乏有效結合而往往處於孤立無援的狀態之中。面對鄉村公共建設不能形成有效合作,面對公共災害不能進行有效抵抗,面對權利被侵害不能進行有效抗爭。但同時,人作為一個“社會性動物”,又需要一定的社會交往,再嵌入到某種社會關係之中。尤其是農村青壯年勞動力外出務工,留守在家的基本上是老年人、婦女和兒童,無論是生産上還是日常生活上更需要相互合作或外力幫助。對此,如果當地政府不能向這些農民提供有效的社會組織或網路支援,抑或既有的組織不能吸納普通群眾參與其間的話,這些需要再嵌入、再合作的普通農民就很容易基於血緣、親緣或宗教等聯繫建構起一定的親族、家族或宗教等組織,導致一些農村地區宗族勢力抬頭、宗教力量蔓延。問題是,這些民間組織極容易被某些別有用心的人所利用、控制、操縱,成為他們角逐村莊權力,並用攫取的權力謀取自身利益的一種工具。當這些人成為村幹部以後,他們更加善於運用體制性和非體制性資源,鞏固和加強自身的勢力,以致最終成為一個基層治理中的難題。
處在基層政權與鄉村社會之間“第三域”的這股力量,一旦缺乏有效規制,勢必“異化”,淪為“村霸”。儘管我國農村普遍實行了村民自治制度,但是絕大多數村莊的民主治理機制並未真正建立起來,村幹部的權力實際上處於無制衡、難約束的狀態。
即便某些村莊建立起了一定的民主治理機制(譬如,村務監督委員會等),但在一個個體化社會中也未必能夠起到實質性作用。特別是農村稅費改革之後,除了土地在名義上仍然屬於集體以外,農民跟村莊集體幾乎沒有任何其他的實質性利益關聯,一些村莊的公共事務乏人問津,甚至無人參與,農村公益事業建設少有人關心、熱心。許多村民甚至不知道本村的黨支部書記、村委會主任是誰,因為沒有利益關聯,他們實際上也不關心誰當村幹部。與此同時,個別地方的基層政府與農民群眾之間的聯繫也越來越弱,就好像政府是一層油一樣浮在水面上,有學者將這種現象稱之為“懸浮型政府”。如今,某些地方的農民除了辦結婚證、準生證等必需的證明以外,幾乎不與政府相往來,也不跟鄉村幹部打交道。這些都為一些“村霸”橫行鄉里提供了極好的社會條件。
因此,從根本上治理“村霸”,必須剷除其存在的社會“土壤”。首先,針對個體化農民一盤散沙問題,政府要積極引導農民組織起來。普通農民組織起來,不但可以解決生産和社會上的協作問題,也會對村莊治理形成一種監督、制約作用。其次,要通過社區營造,重新構建生活共同體,培育農民的公共精神和集體意識,使越來越多的農民關心村莊公共事務、參與村莊的公共治理。同時,在基層政府與農民之間應探索建立制度性聯繫。良好的社會治理,離不開政社之間的良性互動。當前最緊要的是,在基層政府和群眾之間需構建制度化的溝通—互動機制,實現農村社會的網路化治理。譬如,探索構建群眾利益表達—協調—保護機制、群眾民主參與機制,搭建公共合作平臺,等等。通過這些努力,既可以及時有效地吸納農民的利益訴求,讓農民能夠有序地參與到自己社區公共事務的管理中來,又可以非常有效地把黨的路線方針政策落實到農村社會,轉化為農民的自覺行動;既能激發社會活力,又能保持社會和諧。總而言之,這些社會建設和社會治理工程,不可能一蹴而就,需要政府和全社會的共同努力。
作者:吳理財
來源:學習時報
[責任編輯:李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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