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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斬後奏抓高官夫人現實嗎?

2017年04月12日 14:25:00  來源:人民日報中央廚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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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民的名義》劇情還在推進,環環相扣的反腐辦案過程吸引了不少人的關注和討論。雖説反腐從來都不僅僅是中紀委的事,但這回公安、法院、檢察機關的確怒刷了一把存在感。“反貪局和公安局,辦案權到底怎麼分?”“檢察長抓人為何還要向省委彙報?”“‘先斬後奏’抓省委常委夫人,現實嗎?”追劇容易,看懂不易,不少人一邊看一邊滿腦子問號。

  外行看熱鬧,內行看門道,今天,國策説就給您擼一擼反腐辦案“冷知識”。

  在劇中,蔡成功的舉報為調查京州腐敗案打開重要突破口,後來蔡成功因涉嫌“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被市公安局批捕;同時,他也因舉報京州市委書記李達康的夫人歐陽菁受賄成為重要舉報人,反貪局對他也是勢在必得。雙方互不相讓,從而出現“雙局爭蔡”的一幕。

  實際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八條,刑事案件的偵查由公安機關進行,而貪污賄賂犯罪由人民檢察院立案偵查。所以,兩個案件性質不同,管轄權分屬於公安機關與檢察機關。正因如此,只能通過協商解決,由侯亮平出面與公安局申請了一天審訊時間。

  在檢察院中,蔡成功除了自己的“發小”侯亮平,對誰也不吐露細節。而侯亮平作為蔡成功的“發小”依據回避制度,自行回避。現實中如何規定的呢?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規定,檢察人員與本案當事人有其他關係,可能影響公正處理案件的應當自行回避。回避制度是怕兩人的友誼影響侯亮平對案件的判斷。

  僵局面前,還是檢察長季昌明拍板,讓侯亮平直接接觸蔡成功,從而一舉拿下了歐陽菁涉嫌受賄的重大線索。因為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三十條,檢察人員的回避應由檢察長決定。所以,季昌明授權侯亮平審問蔡成功就並未違規。

  將蔡成功交由市公安局後,侯亮平和陸亦可開始從量刑入手為爭奪辦案權。這裡就有一個小技巧,在兩個機關偵破同一個案件時,上報罪名嚴重的往往得到案件主導權。所以反貪局根據公安局上報的3-7年的刑期的“過失罪”,將行賄罪名刑期定為5年以上。其實在現實生活中,一個人因多種案件性質同時受到公安和檢察機關調查時,檢察機關往往佔主導地位。就算是公安機關先行抓捕了犯罪嫌疑人,檢察機關也可先提出提訊要求,最後一併公訴。

  第一集裏,反貪局長陳海接到了最高檢反貪總局處長侯亮平的電話,要求協助抓捕涉嫌職務犯罪的京州市副市長丁義珍。陳海和檢察長季昌明圍繞要不要向省委進行彙報爭了起來。最後,還是檢察長一錘定音,抓捕丁義珍必須向省委彙報。

  問題來了:侯亮平一個處級幹部,憑什麼指揮陳海這個局長?季昌明又為什麼堅持彙報?這裡面有一個關鍵詞——雙重領導。

  根據《憲法》第一百三十三條規定,地方各級人民檢察院對産生它的國家權力機關和上級人民檢察院負責。也就是説,一方面,下級人民檢察院要接受上級人民檢察院和最高人民檢察院的領導,所以陳海這個局長要接受侯亮平這個處長的指揮;另一方面,各級人民檢察院又要對産生它的國家權力機關負責並報告工作,既接受上級檢察院的領導,又接受同級黨委的領導,丁義珍屬於省管幹部,要對其採取措施,老季作為檢察長,及時向省委彙報是比較穩妥的。

  在會上,丁義珍的“規”和“拘”引發了討論。這裡的“規”指的是“雙規”,是中共紀律檢查機關所採取的一種特殊調查手段,出自《中國共産黨紀律檢查機關案件檢查工作條例》中第二十八條,調查組有權按照規定程式,“要求有關人員在規定的時間、地點就案件所涉及的問題作出説明”。而反貪局的態度是“拘”,按照司法程式先自行“拘傳”。遺憾的是,抓捕行動走露風聲,導致貪官外逃。

  丁義珍逃往美國後,但仍逃不掉那道“紅色通緝令”。這個不少人挺熟悉,紅色通緝令是惟一可以對所通緝的人員實施拘捕並進行引渡的通報。它是應特定國家中心局的申請,針對需要逮捕並引渡的在逃犯作出的。發出通報後,逃犯逃往的國家可以將罪犯引渡回國。比如賴昌星雖身在加拿大境內,但被我國指控有犯罪行為,我國向加拿大請求將其移交于我國進行審判,而加拿大應請求移交的行為就是“引渡”。

  不過這並不意味著接到紅色通緝令的國家,必須立即逮捕被通緝人員,截至2016年5月,我國已與67個國家簽訂含有刑事司法協助內容的條約;截至2017年1月,中國已經和48個國家簽署了引渡條約。但主要集中在發展中國家,因此,不少外逃貪官就像劇中的丁義珍那樣,選擇逃往沒有簽署相關約定的美國。

  侯亮平機場高速攔截歐陽菁一幕堪稱“美國大片”,抓人前不僅公安機關一無所知,連檢察長也毫不知情。現實生活中,這種“先斬後奏”可能嗎?

  有一點很重要,歐陽菁的貪污罪屬職務性犯罪,其立案與偵查不同於一般刑事案件由公安機關負責,而是由人民檢察院反貪局負責,同時,根據《憲法》第一百三十一條,人民檢察院依照法律規定獨立行使檢察權,不受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干涉。所以侯亮平的“硬氣”不是霸道,公安機關的一概不知也並不奇怪。

  而本劇中,雖然歐陽菁有李達康的“專車”護航,但在反貪局傳喚歐陽菁之前,已經落實了50萬的貪污事實,並及時取證。所以歐陽菁作為犯罪嫌疑人,是不能拒絕傳喚的。

  不過這種“先斬後奏”的確有點特事特辦的意味。按照《憲法》第一百三十二條,下級人民檢察院在辦理重大案件時,要接受上級人民檢察院的指示和領導,實踐證明,這種嚴格的程式有利於加強法律監督職能。在現實生活中,在傳喚犯罪嫌疑人之前,就算沒有接到檢察長的指示,也應和分管的副檢察長彙報,並對批文蓋章。不過如果出現嫌疑人馬上就要逃出國門的情況,特事特辦也是可以的。(人民日報中央廚房國策説工作室 李紅 張姝欣)

[責任編輯:李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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