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玉米案”再審意義重大
內蒙古農民王力軍因沒有糧食經營許可證和工商營業執照收購玉米,被巴彥淖爾市臨河區法院以非法經營罪判處有期徒刑1年,緩刑兩年,並處罰金人民幣兩萬元,追繳非法獲利6000元。該案經媒體報道後,引起廣泛關注。近日,最高人民法院依法指令巴彥淖爾市中級人民法院再審此案。
本案引起公眾乃至最高法關注的原因在於,它反映了一些地方的司法機關對刑法中非法經營罪的理解與適用存在嚴重問題,非法經營罪有被擴張濫用的危險。
所謂非法經營罪,是指違反國家規定,故意從事非法經營活動,擾亂市場秩序,情節嚴重的行為,該罪規定在刑法的第225條。由於條文中“違反國家規定非法經營”之表述過於寬泛,刑法便明確列舉了四種情形之一可成立該罪,分別是:未經許可經營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專營、專賣物品或者其他限制買賣的物品的;買賣進出口許可證、進出口原産地證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經營許可證或者批准文件的;未經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批准非法經營證券、期貨、保險業務的,或者非法從事資金支付結算業務的;其他嚴重擾亂市場秩序的非法經營行為。
司法實踐中,非法經營罪的前3種情形尚未出現理解歧義,而第4種“其他嚴重擾亂市場秩序的非法經營行為”的規定給“自由裁量”留出了不限定空間,致使大量與經營有關的案件都被適用該條款定罪,本案也是如此。
[責任編輯:韓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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