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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日報:兜底性條款應小心適用

2017年01月03日 15:39:34  來源:法制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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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次需要司法適用時的謹慎態度和細節論證。兜底性條款通常屬於例外或補充情形,其表述比較模糊抽象,於是法官在適用時既要謹慎裁量,又要具體論證,為什麼本案情形屬於“特殊情況”“其他事由”等。只有這樣,才符合兜底性條款的身份。比如,公平責任屬於典型的兜底性條款。根據民法通則第132條和侵權責任法第24條,受害人和行為人對損害的發生都沒有過錯的,可以根據實際情況,由雙方分擔損失。然而,我國法上的公平責任與德國法等不同,不限制在未成年人侵權或者精神錯亂等人侵權的場合,而是適用對象廣泛。如果過度使用或不加論證的當然使用,就會衝擊我國侵權責任法上的“過錯責任”一般原則。因此,要使得類似公平責任的兜底性條款效用最大化,就必須強調適用必要性的論證。

  同時,還需要法官較高的解釋條文的水準。一方面,如果法官擁有較高的解釋條文的水準,他對兜底性條款的理解才會準確,也才能發揮其功能,否則就容易出錯。比如,根據民事訴訟法第145條,宣判前,原告申請撤訴的,是否准許,由法院裁定。某法院作出不準撤訴的裁定,理由竟是“原告沒有提出合理的理由”。這其實是對第145條的誤解,此條文雖然賦予法官裁定准許撤訴的權力,但原告申請撤訴無需理由,原則上應當准許,法院不準撤訴才需要説明理由。另一方面,如果法官擁有較高的解釋條文的水準,就會大大減少對兜底性條款的過度依賴。比如民法通則第140條規定了“提起訴訟”“當事人一方提出要求”“對方同意履行”三種訴訟時效中斷措施。如果當事人申請仲裁,是否會中斷訴訟時效?民法通則當時未規定“申請仲裁”是正常的,我國1995年才出臺仲裁法。如果1995年以後,當事人主張“申請仲裁”的中斷事由,就需要法官對民法通則第140條“提起訴訟”作擴張解釋:申請仲裁類似于提起訴訟。無論是從訴訟時效中斷制度強調的“積極行使權利”角度,還是從比較法角度,這種擴張解釋都站得住腳。從這個角度來看,並非只有兜底條款才能解決問題,對於一個成文法傳統的國家,法官解釋法律條文的能力更為基礎和重要。

下一頁【延伸閱讀:“史上最嚴”既需條款更需行動】

[責任編輯:韓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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