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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日報:智慧財産權領域拒絕搭便車

2016年12月13日 10:54:00  來源:法制日報聲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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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標題:法制日報--2016年12月13日--聲音--智慧財産權領域拒絕搭便車

  智慧財産權保護是一個系統工程,其中既包括商標權、企業名稱專用權、專利權、著作權、姓名權之間的關係問題,也包括一般商標與馳名商標之間的關係問題

  美國著名籃球明星邁克爾傑弗裏喬丹訴中國喬丹體育股份有限公司的再審案件,2016年12月8日由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終審判決。最高人民法院判決中國喬丹體育股份有限公司三件商標涉嫌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要求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評審委員會重新作出裁定。這是我國商標法修改之後,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的一項重大判決。

  當企業使用知名人士的名字作為企業名稱,或者企業將知名人士的名字作為商標註冊,依照法律規定是否構成侵權呢?我國過去的商標法雖然對這些情形作出了原則性的規定,但是,在司法實踐中很難作為判定行為是否合法的依據。為此全國人大常委會專門修改商標法,明確規定“申請商標註冊不得損害他人現有的在先權利,也不得以不正當手段搶先註冊他人已經使用並有一定影響的商標”。這不僅堵塞了惡意搶注的法律漏洞,而且更重要的是,對那些採用變通的方式以知名人士的名字作為商標註冊的行為也作出了非常明確的規定。換句話説,不管知名人士的名字是否作為商標註冊,行為人在註冊商標的時候,都不得損害知名人士的“在先權利”,不管是作為商標註冊,還是作為企業名稱使用,都有可能損害知名人士的合法利益。

  籃球明星喬丹之所以委託律師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再審,就是依據我國修改後商標法的規定。喬丹作為美國著名的籃球明星,對其名字享有特別權利,以其名字註冊商標的中文含義具有特定指向性。也就是説,無論是著名籃球明星喬丹的名字,還是以喬丹的名字註冊商標的中文翻譯,在體育界赫赫有名,因此,任何企業或者個人在使用籃球明星喬丹的名字作為企業名稱或者註冊商標的時候,都可能會因為著名籃球明星喬丹在先權利而構成侵權。中國修改後的商標法毫無疑問為美國著名籃球明星喬丹維護自己的權利提供了明確的法律依據,只要能證明中國企業在註冊商標過程中存在惡意搶注的現象,或者在註冊企業名稱過程中存在明顯搭便車的行為,那麼,都可能因違反修改後的商標法而構成侵權。修改後的商標法毫無疑問杜絕了所有智慧財産權搭便車搶注行為。

  智慧財産權保護是一個系統工程,其中既包括商標權、企業名稱專用權、專利權、著作權、姓名權之間的關係問題,也包括一般商標與馳名商標之間的關係問題。雖然各國商標法在法律規範方面存在差異,但是,在保護馳名商標和公眾人物名字和姓名權方面卻存在逐步趨同的現象。只要是公眾人物的商標權或者是公眾人物的姓名權,各國在智慧財産權保護過程中都無一例外強調特別保護原則。之所以作出這樣的規定,是因為公眾人物具有較高的知名度,以公眾人物的名字作為企業名稱,或者把公眾人物的名字作為商標使用,可以産生非常明顯的市場搭便車的效應。正因為如此,為了防止出現惡意搶注或者混淆現象,各國不僅在商標法中對公眾人物姓名註冊的商標和企業名稱給予特別關注,而且專門制定反不正當競爭法,對於知名商品特有的包裝裝潢商標和企業名稱作出特別規定。換句話説,作為世界著名的籃球明星喬丹的名字不僅受到商標法的保護,而且還受到反不正當競爭法的保護,如果把喬丹的名字或者形象作為企業的名稱、包裝、裝潢使用,那麼,都可能會因為違反我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的規定而被追究法律責任。

  此次最高人民法院依照修改後的商標法作出判決,並沒有徹底否定喬丹體育股份有限公司的所有商標權,美國著名籃球明星喬丹的中文翻譯名字不得作為商標使用,但是,如果是中文拼音,那麼,不會與美國著名籃球明星喬丹的名字混同,因此,最高人民法院的判決並沒有否定喬丹體育股份有限公司所有商標註冊權。簡單地説,如果只是使用喬丹的中文拼音(qiaodan),按照我國現行商標法的規定並不構成侵權,喬丹體育股份有限公司完全可以繼續使用喬丹中文拼音構成的註冊商標。但是,最高人民法院的判決實際上已經把這家公司與著名美國籃球明星喬丹劃清了界限,繼續使用喬丹這個商業字號可能多少有些反諷。

[責任編輯:韓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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