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法院自行撤案,“討薪難”難上加難
據澎湃新聞報道,一年多未要回8萬餘元拖欠工資和補償金的某企業工程師文建平和劉長榮,他們先後兩次申請勞動仲裁並勝訴,但涉事公司拒不執行;爾後他們又兩次向河北承德縣法院申請強制執行,卻又遭遇莫名撤案或中止執行。其中一起執行案的承辦法官稱,“執行不上就撤銷了,我們要結案率”。
年底,討薪新聞如約而至。與以往主角往往是農民工的討薪新聞相比,這次的討薪者是表面上看起來博弈能力更強的工程師。但在更強勢的“老賴”企業與不作為甚至亂作為的辦案法院面前,他們同樣難逃“討薪難”的境地。當維護社會公平正義的最後一道防線失守時,每一個討薪者都可能是凜冽寒冬中的待宰羔羊。
每年年底,最高法都會一再強調“堅決杜絕年底前關門不收案、強迫撤訴、虛假報結等現象發生”。這其中一個很現實的考量,就是為討薪者提供法律後盾。而事實上,當公民遭遇不公時,積極向法院尋求司法救濟,也是法律賦予每一位公民合法的訴訟權利。
但在此案中,涉事法院與法官卻在兩位討薪者沒有申請撤銷案件的情況下,自作主張,將案件執行中斷,實際已經是弄虛作假。涉事法官對終止案件給出的一個理由是,“院裏要求結案率”,但2015年召開的中央政法委會議曾明確表示,中央政法各單位和各地政法機關要對各類執法司法考核指標進行全面清理,堅決取消結案率等不合理的考核項目。
此外,2015年最高人民法院印發的《關於人民法院推行立案登記制改革的意見》也提到,發現有案不立、拖延立案、人為控制立案、“年底不立案”、干擾依法立案等違法行為,對有關責任人員和主管領導,依法依紀嚴肅追究責任。造成嚴重後果或者惡劣社會影響,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所以,涉事法院與法官的所謂“結案率”要求,本就早該取締,但遺憾的是,這種濃厚的指標治理思維仍在涉事法院身上頑強地存在著。而報道亦通過一基層法官之口提及,法院追求結案率的情況並非只存在於一地,其他地方也有此類現象。在立案登記制改革實施一年半的情況下,改革成效到底如何,委實值得審視。
雖然一位涉事法官説“現在撤銷案件可以過一段再立,並不影響權利實現”,但口頭承諾效力幾何?何況,擅自撤銷案件已經損害了司法權威,並不是重新立案就可以補救的。
因“結案率”與自己的績效掛鉤就擅自取消未被執行的案件,這是將個人利益淩駕於法律之上。置於更現實的背景下,年底不排除有越來越多的討薪維權者向法院提起訴訟,各地法院的辦案壓力將面臨不小的考驗。如果辦案法院在辦理討薪案件時奉行“不能解決問題就消滅問題”的策略,員工討薪更難矣。
[責任編輯:韓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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