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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日報:集中管轄行政案件有利於排除干擾

2016年11月01日 16:35:08  來源:法制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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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噪聲污染的防治與空氣污染、水污染的防治相比,有相近之處,也有其特殊性。就其特殊性來説,有執法部門取證難的問題,一般受害人和民警都缺乏專業技能與設備進行噪聲證據的採集與固定。雖然新《環保法》對噪音污染增加了按日計罰、查封扣押、限産停産等條款,但執法的前提是明確什麼是噪音、多少分貝算噪音,公安機關並沒有實際測量能力,只能經過環保部門檢測後達到噪聲的標準才能進行處理,加之很多噪聲是偶發性的或者非持續性的,取證認定非常困難。

  就相近之處而言,違法成本低、“九龍治水”難成合力都是不可忽視的問題。按照規定,執法者一般對造成噪聲污染的當事人只是給以警告或200~500元的罰款,違法成本輕微,一些企業甚至把罰款單當成噪音污染的“通行證”,難以形成威懾;基層執法部門在噪音污染的防治中,存在職能分管部門多頭管理、“九龍治水”的局面,以至於出現百姓“投訴無門”的情況。

  在噪聲污染的日常治理中,既要明晰各職能部門的執法範圍和邊界,加強聯動,也要對一些作業謹慎審批、提前公告,特定路段設立禁鳴標識、防噪設施和限速區,規劃環境噪聲功能區劃、建設環境監管網格化工作等;在規範標準及立法角度,完善噪聲污染防治方面的程式性立法,具體規定噪聲種類及其對應標準,加強環境執法業務能力培訓,配備必要的聲音測量裝備,明確噪聲排放申報、社會公告、調查取證、行政處罰和部門聯動等全鏈條事項。

  借鑒國外的成功經驗也是一條捷徑。比如,英國最早繪製了噪音地圖,便於公民監督和了解噪音污染,通過聲學技術降噪;德國建有各種音屏障減少噪音;奧地利的馬路用多孔瀝青鋪設,可吸收大部分摩擦噪音等等。

  在中共中央、國務院剛剛發佈的《“健康中國2030”規劃綱要》中,明確要求加強噪聲污染防控。隨著城市發展,噪音污染在今後很長一段時間將是我們必須鄭重面對的一個治理難題。

  讓百姓享受一個安靜的夜晚,不該是一種奢求。

[責任編輯:韓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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