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時,生産商召回缺陷産品應當承擔相應的費用。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十九條規定,經營者發現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存在缺陷,有危及人身、財産安全危險的,應當立即向有關行政部門報告和告知消費者,並採取停止銷售、警示、召回、無害化處理、銷毀、停止生産或者服務等措施。採取召回措施的,經營者應當承擔消費者因商品被召回支出的必要費用。因此,三星公司不能以手機有損,包裝或附件不全、有損為由拒絕召回;消費者如持有合約機,應享有同等的被召回的權利,且三星公司不應在合約機與話費之間的計費標準上作出不利於消費者的規定;消費者因配合本次召回所産生的産品郵遞費用由三星公司承擔。有關郵遞費用,三星公司也應明確有利於消費者的適用方式,以確保消費者的正當權益受到同等對待。
各級工商質監部門和消協組織還要做好消費者受到缺陷産品損害的維權指導工作,確保中國消費者權益受到平等對待。現行法律明確,生産、銷售缺陷産品致人損害都要承擔侵權責任。缺陷産品召回制度是保護消費者權益的重要措施,相應地,這也是生産者、銷售者的法定義務。消費者因使用缺陷産品受到損害,無論是生産設計環節存在的安全缺陷,還是産品投入流通後發現存在缺陷,生産者、銷售者都要承擔侵權損害賠償責任,而明知産品存在缺陷的生産者、銷售者致人損害的應承擔懲罰性賠償。各級消協組織在幫助消費者維權或提起公益訴訟方面應當積極探索、大膽作為,為監管部門完善強化政府監管,修改完善産品品質安全標準提供有益借鑒。
[責任編輯:韓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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