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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日報 2016.10.14 原標題:缺陷産品召回不能適用雙重標準
缺陷産品召回制度是保護消費者權益的重要措施,相應地,這也是生産者、銷售者的法定義務
日前,三星公司決定召回在中國大陸地區銷售的全部SM-N9300 Galaxy Note7數字行動電話機190984台(包含此前公告首次召回的1858台産品)。國家工商總局此前已對三星公司有關人員進行約談,要求高度重視中國消費者權益的保護,實事求是地解決中國消費者的合理合法訴求,避免差別對待不同國家消費者(10月13日《法制日報》)。
維護消費者權益需要政府職能部門認真履行監管職責,對於缺陷産品及時進行調查並約談企業有關人員,特別是要求跨國企業同等保護消費者權益,這是維護消費者平等權的重要體現。同時,消協等民間組織積極發力為消費者維權支招,對確保跨國企業召回缺陷産品過程中,實現各國消費者無差別對待具有重要促進作用。
更為關鍵的是,三星公司召回其缺陷産品理應平等對待各國消費者,而不能適用雙重標準。三星公司召回範圍內的産品,由於存在異常發熱、燃燒等問題,在中國大陸地區已經發生20起過熱、燃燒事故,這些産品屬缺陷産品無疑,這也是質檢總局兩次對三星公司進行約談的重要原因。缺陷産品召回指缺陷産品的生産商、銷售商、進口商在得知其生産、銷售或進口的産品存在可能引發消費者健康、安全問題時,應依法向職能部門報告,及時通知消費者,設法從市場上、消費者手中收回缺陷産品,並進行免費修理或更換。經營者對於缺陷産品自主召回的措施,包括修理、退貨及更換等。但三星電子在決定全球召回、全球停售之前,並沒有對中國市場的消費者與歐美市場的消費者同等對待,這確實值得工商、質監等監管部門反思。監管部門在媒體報道跨國企業所售産品存在缺陷、遭遇多家航空公司的禁飛、禁運的情況下,應當積極主動履行監管職責,才能確保消費者權益的平等權得到保護。
[責任編輯:韓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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