官員成“老賴”,往往與違法違規行為相伴,因而對監管部門來説,不能把官員“老賴”當成普通的“老賴”,更不能以“個人私事,不涉及犯罪”為由,視若無睹。
近日,有網友爆料稱,在陜西榆林市中院6月份公佈的“老賴”名單中,神木縣農業局副局長楊艷赫然在列,欠款150萬元。楊艷為何成了“老賴”?7月6日,神木縣農業局一工作人員稱,該局已獲知相關資訊,目前正調查處理中。
公開資料顯示,楊艷在神木縣農業局分管多項工作,其中包括黨建和精神文明。這不禁給人一種反諷的意味:楊副局長這黨建和精神文明工作是怎麼抓的?誠實守信不該是黨員幹部最底線的操守嗎?
當“老賴”是一種嚴重的失信行為,而在各種身份的老賴中,又以官員“老賴”的性質最為惡劣。一方面,官員手握公權力,也有更多的人脈關係,在博弈中通常會是相對優勢的一方,治理難度和成本都更大;另一方面,官員“老賴”損害的不僅是個人形象,還有政府形象,官員私德減分,最終都要由政府公信力來埋單。
吊詭的是,官員“老賴”在現實生活中並不鮮見。原因何在?一是治理手段和治理力度薄弱。目前,我國已初步建立起一套個人徵信體系,一些“老賴”被限制出行和高消費。對官員“老賴”來説,僅有這些還遠遠不夠,至少還要有一種聯動機制,比如法院及時通知“老賴”所在單位,從而形成更有力的約束。但在本案中,官員上“老賴”名單已有20多天,其所在單位卻是在網友曝光後才得知。如果官員成“老賴”,生活和工作絲毫不受影響,又怎麼可能把“老賴”當回事呢?
二是法律上存在空白。無論是《國家公務員暫行條例》,還是《公務員法》,都沒有針對公職人員成為“老賴”的明文規定。現實中,當然也有個別官員因“老賴”問題而受處分,依據的是《中國共産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一百二十九條:有其他嚴重違反社會公德、家庭美德行為的,應當視具體情節給予警告直至開除黨籍處分。從道理上講,欠債不還當然屬於嚴重違反社會公德的行為,但這種過於寬泛的規定,顯然不足以對官員“老賴”構成威懾力。
再深入一點剖析,官員成老賴不只失信這麼簡單。以本案為例,楊艷身為農業局副局長,欠款高達150萬元,從常理判斷肯定不是普通借貸糾紛。據報道,此案緣由是:楊艷的丈夫幾年前借款150萬元,幾年下來本息共計300萬元,遲遲不能償還,被訴至神木縣法院。楊艷及其丈夫借這麼大筆款項究竟用於何處?個人消費還是經商?如果是後者,又是否違反了官員及其親屬不得經商的中央規定?
事實上,官員成“老賴”,往往與違法違規行為相伴,因而對監管部門來説,不能把官員“老賴”當成普通的“老賴”,更不能以“個人私事,不涉及犯罪”為由,視若無睹。徹底整治官員“老賴”,一方面要加強法律和制度建設,另一方面還要查清其中可能存在的違法違紀行為。
[責任編輯:王怡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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