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拐賣的兒童解救後找不到親生父母,能否被領養?根據國務院法制辦日前發佈的《中國公民收養子女登記辦法(修訂草案)(徵求意見稿)》,被解救的兒童若12個月搜尋不到其生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可被內地居民收養。(6月30日《新華每日電訊》)
按照當前通行做法,被拐兒童解救後,將被送往福利機構安置,既不得由買主繼續撫養,也不得由愛心人士合法收養。其初衷可能是為了打擊拐賣兒童的買方市場,但同時也産生了不少負面作用。
解救的部分被拐賣兒童可能長時間找不到親生父母是不能否認的現實。對此,必須正確看待並重視其正當訴求和權利,本著“兒童福利最大化”的原則妥善安置。明確解救的被拐兒童可以合法收養,是對當前一些符合條件的事實收養關係的正名,也可讓被拐兒童回歸正常的、合法的“家庭生活”,切實感受到家庭帶來的關懷與溫暖。
當然,還不能忽視另一個問題,即無論被拐兒童是被福利院收養還是被家庭收養,在遙遠的地方,其親生父母還可能一直在望眼欲穿,泣血尋親。如何平衡其合法的養父母與將來可能認親的生父母間的關係就值得深思。否則尋親成功後,一邊是有養育之恩的養父母,另一邊是骨肉至親的生父母,且雙方均無過錯,很可能又釀出一場悲歡離合。
這就考驗著有關部門平衡各方權利的水準與能力,對此,必須有配套措施加以支撐。如明確必須由公安部門進行解救並先由福利機構收留撫養,並利用一切科技手段,打通資訊壁壘,盡最大限度實現被拐兒童和尋親者的對接。只有經過一定時期窮盡各種措施後確實搜尋不到親生父母的,方可合法收養。且應由婦女兒童權利保護機構或公益組織隨時跟進,適當監督指導,維護被拐兒童合法權利。同時對尋親成功後如何妥善處理被拐兒童、養父母、生父母之間的關係予以明確,切實維護他們的正當權利。
[責任編輯:郭碧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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