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雞湯廣告”或“雞湯詐騙”雖少受處理,這並不表示其具有合法性。
打開微信,總能發現各式各樣雞湯文在刷屏。據新京報近日揭露,這些雞湯文很可能是為別人賺錢的工具。據稱,雞湯文大多由專門微信公號或APP等轉發平臺進行分發,註冊人員再通過轉發此類附帶廣告的文章獲取分成,轉發一次1到5分錢;一篇10萬+文章,轉發平臺可獲得3萬元的灰色收入。
微信流行雞湯文,與微信的輿論場特徵緊密相連。比起更具陌生人社會特性的微博,朋友圈更接近於熟人社會。前者崇尚解構與批判,後者更樂見傳遞點讚與溫情。知識精英們多對雞湯文不屑一顧,但不妨礙雞湯文活躍在以普通人為構成主體的朋友圈。而網路輿論場裏的遠(陌生人)攻近(熟人)交原則,也助推了雞湯文的病毒式傳播。
雞湯文本無罪,雞湯文裏有假也不假。但雞湯文與附帶廣告的雞湯文不能簡單歸為一類,它們在法律性質上截然不同。以雞湯文為掩護的廣告,法律性質是廣告而非雞湯。以雞湯文為掩護的詐騙資訊,也是詐騙資訊。我們姑且將前者稱為“雞湯廣告文”,後者稱為“雞湯詐騙案”。
在政府職能上,有權查處“雞湯廣告”的是工商部門,有權查處“雞湯詐騙案”的是公安機關。不過,我們很少見到有關部門對“雞湯廣告”或“雞湯詐騙”展開調查,這並不表示其具有合法性。
首先要厘清,“雞湯廣告”理當受《廣告法》約束。一種聲音認為,“雞湯廣告”屬於軟文。一些廣告主也堅持認為“雞湯廣告”游離在廣告法外的灰色地帶,是打了法律“擦邊球”。但“雞湯廣告”根本不是擦邊球,它直接拍在《廣告法》的臺上。《廣告法》第二條明確,“商品經營者或服務提供者通過一定媒介和形式直接或者間接地介紹自己所推銷的商品或服務的商業廣告活動,適用本法。”
直接介紹産品是廣告,間接介紹廣告也是廣告。既然“雞湯廣告”受廣告法約束,那就簡單了,“廣告不得含有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內容,不得欺騙、誤導消費者。”“廣告主應當對廣告內容的真實性負責。”那些以欺騙誤導消費者為能事的“雞湯廣告”不但應受職能部門監督管理,更應承擔法律責任。
更有甚者,“雞湯廣告”常以虛假第三方身份誤導受眾,使閱讀者産生原本沒有的消費需求,從而造成資源錯配和社會福利損失。這點已為《廣告法》所注意,第14條就規定,“廣告應當具有可識別性,能夠使消費者辨明其為廣告。”所以説,“雞湯廣告”重點不在“雞湯”,而在這種方式本身就違反了法律。
根據“破窗理論”,微信上一次“雞湯詐騙”的成功,很快就能帶來蜂擁而至的效倣者。偵查是項主動的權能,犯罪行為在哪,偵查工作就要跟進到哪。微信不是法外飛地,微信更不能成為職能部門的執法飛地。(王琳)
[責任編輯:張潔]
The requested resource has been assigned a new permanent URI.