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治癌有效”假藥案,情法衝突怎麼看

時間:2013-05-22 15:14   來源:揚子晚報

倪海清自稱用祖傳秘法治愈了數百例癌症,浙江金華市婺城區法院一審判決其生産、銷售假藥罪10年有期徒刑。然而,檢察院的指控始終未能提供因此藥直接或間接造成危害後果的病例。反而有不少癌症病人要求出庭證明該藥有療效(5月21日《中國經濟週刊》)。

表面上講,法院的判決並沒有錯。生産、銷售假藥罪是指生産者、銷售者違反國家藥品管理法規,生産、銷售假藥的行為。根據《藥品管理法》的規定,依法必須批准而未經批准生産的藥品應按假藥論處。倪海清研製的藥品,並沒有經過藥監部門的批准,而擅自出售,構成生産、銷售假藥罪,如此看來,法院的判決並沒有錯。

原來的法律規定生産、銷售假藥罪要“足以嚴重危害人體健康”,這讓許多沒有經過批准,根本沒有任何療效的藥品受不到查處,耽誤病人的治療,民眾意見很大。2011年《刑法修正案(八)》將“足以嚴重危害人體健康”刪去,侵犯的犯罪客體從“人的身體健康權利”變成了“國家對藥品的管理制度”,只要實施了該行為,即使沒有嚴重危害健康也構成犯罪。如此,就加大了對各種假藥的打擊力度。顯然,這一修改更能保護患者的權利。

然而,根據倪海清在法庭上的供述,至今為止,大約“救治”了數百個晚期癌症病人,這裡面,甚至還包括他自己。不僅如此,開庭當天,有10位患者及家屬還是來了願意作證!情理與法的衝突就這樣突兀地擺在我們面前。

其實,從法律上講,法律雖然是剛性的,卻並非不能容納“情理”《刑法》規定,“……都是犯罪,但是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不認為是犯罪。”這説明,並不是所有符合犯罪構成的案件,都要認定為犯罪。如果法院能查明倪海清提供的藥品有療效,能給他人帶來益處,完全可以用“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不認為是犯罪”,宣告其無罪。

當然,我們可能更應當關注類似倪海清一樣的“土郎中”的命運,關注那些民間偏方的命運。因為,藥品管制固然能控制假藥,但同樣帶來官僚與腐敗。例如,倪海清的藥要取得合法身份“須經研究、試驗、審核等多個程式。一個新藥的審批是一個漫長的而且耗資巨大的過程,從臨床前試驗到臨床試驗,從專家評審到管理部門審核批准,耗時長達5至10年,投入的財力物力則是天文數字”。那麼,我們的藥品管理部門能否出臺一些快速辦理機制,讓新藥出臺更快些,因為癌症病人經不起漫長的折騰?

再有一個,能否出臺一些靈活機制,例如對於一些絕症病人,在藥監部門的監督下,在病人及其家屬的自願前提下,允許他們試用那些民間偏方,讓民間偏方找到出路,也給癌症病人以最後的希望,讓我們的“情法衝突”降低到最低限度。

編輯:高斯斯

相關新聞

圖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