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蝶戀花旅行社承辦的武陵農場賞櫻一日遊,載送42名乘客的遊覽車,日前在公路車道時發生翻車事故,導致包括司機、導遊在內33人死亡、11人受傷,時人哀痛而以詩吊之曰:“血淚蘸成蝶戀花,三十三人斷魂亡。若問車禍多慘烈,道是越觀越見光。”
臺灣《中華日報》16日社論指出:蔡當局執政之後兩岸交流戛然而止,馬當局時代絡繹于途的大陸觀光客遂告大幅萎縮,蔡當局為了補其罅漏,想方設法增加旅客來源,推動島內旅遊即為策略之一。誰料減縮的大陸觀光客尚無其他客流可以挹注之際,日前卻發生30年來最嚴重的公路交通事故。所謂“予其懲而毖後患”,每有重大交通事故發生,為何卻見懲前不能毖後?
社論指出,就近十年來臺灣重大公路事故的肇因加以審視,不難發現蝶戀花旅行社慘劇(0213車禍)發生的原因,過去重大公路事故應已出現過。為何過去重大事故發生後,即使痛加檢討改善,仍不能遏制類似重大事故一再發生?究其根由,絕不能以“日久翫生,疏于管理”所能一語帶過,而應有值得正視的潛在結構性問題普遍存在。
0213車禍的肇生,需要審慎縝密調查而後方能確知,進而據以問過失者之責、定違法者之罪,同時據以處理賠償事宜。不論肇因如何錯綜複雜而難以在短時間內厘清真相,但如託名春秋時代法家管仲所著的《管子》所雲:“法者,天下之儀也。所以決疑而明是非也,百姓所懸命也。”現行法律規範不夠週全嚴謹,毋寧是慘劇發生的根本原因。
臺當局“行政院”在蝶戀花慘劇發生後,初步決定朝向駕駛人超時工作、車體結構出現問題、管理制度不夠周延等方向進行調查。不論這三方面如何形成連動的結構性問題,相關法律規範應有不符現實所需,而使遊覽車司機的現行工作條件容易造成疲勞駕駛。蝶戀花遊覽車司機康育熏女兒控訴其父嚴重超時工作,如果屬實,便成為不可視之等閒的問題。
勞工團體在案發後反詰,“一例一休”上路後,遊覽車司機存在的超時工作問題益形嚴峻,值得臺當局“勞動部”重視。然則,即使勞基法對於勞工的工日、工時做了明確的規定,遊覽車業者對於司機的工時卻以“偷吃步”方式予以剝削。衡情論理,遊覽車司機的日工時,應始於驅車上路終於車程完成,但出車中途旅客下車遊覽或用餐時間卻不列入工時計算。
遊覽車駕駛是勞動情況相當特殊的一種工作,在法律規範上都有特別因應的作為,如美國長途客運業,採取多輛車、多司機、分段運送辦法,司機不致于超過法定工時;日本嚴格規定駕駛里程上限,白天不得超過五百公里,夜間(淩晨二至四時)不得超過四百公里;泰國規定超過一定的駕駛時間和行車公里數,就得配置兩個司機輪流駕駛。
雖雲“教訓總在慘劇發生後”,但觀諸近十年來臺灣每有重大交通事故發生,雖能掀起一片檢討聲浪,事後卻得不到應有的教訓,反而隔三差五又肇生重大事故。所謂“令則行,禁則止,王之始也”,無奈令之不嚴,禁也鬆弛。面對車禍慘劇的肇因“觀”(觀察)即可“光”(透明),該是啟動修法乃至修正行政命令的時候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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