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中國時報》10日社論指出,臺灣“大選”參選人施明德要求廢除選舉公款補助制度,他認為,許多候選人志不在勝選,只想透過選舉補助款中飽私囊,應修法剷除“政治肥貓”。事實上,據《中國時報》報道,當時剛剛當選臺北市長的柯文哲透露,打算將競選補貼款中的1000萬(新台幣,下同)還清父親借他的房貸。此語一齣社會譁然,柯文哲的妻子不得不在臉書道歉,表示這是她的“不當想法”。
候選人一票30元的競選補貼規定,制度設計初衷,希望幫助無財力的候選人參選,讓選舉回歸“才能決定”,而不是“財富決定”,實施結果卻與初衷背道而馳。
因為在選舉的過程中,聲勢愈高代表募款能力愈強,得票也愈多,最後卻領到最多的公費補助。反而,最需要補助的弱勢候選人能領的補助金愈少,甚至未達到最低得票門檻,就完全領不到補助,變成“劫貧濟富”合法謬劇。
這種矛盾在去年臺北市長選舉中呈現得最清楚,聲勢最高、最有募款能力的柯文哲與連勝文分獲2500萬元、1800萬元競選補貼。其他5位參選人不但沒有資格領取競選補貼,連200萬元競選保證金都拿不回來,錦上添花的競選補貼,可以休矣!
臺灣從法律文義來看,規定有政黨推薦的候選人由政黨領取補助金,而非如其他公職人員選舉由候選人個人領取,由此觀之,臺灣領導人的競選補貼,在立法上應有意讓之歸屬於政黨而非候選人。從競選實務來看,由政黨領取也比較合理,因為大選除非是獨立候選人,極大經費是由政黨支出,由政黨領取,較符合政黨政治精神。
如馬英九把二次選舉補貼4.3億元由國民黨運用;陳水扁二次大選競選補貼共3.4億元,全數由民進黨運用;謝長廷選舉補助款2千萬元回撥競選總部,1.4億元由民進黨運用,將競選補貼交由推薦政黨領取並運用是較為合法的作法。
相對的,民進黨新聞部主任黃重諺説,蔡英文用2012年大選補助款成立“小英教育基金會”,這樣的做法,于情于理于法恐皆未合。于情,相較于馬、陳、謝等人皆未把大選補助款成立個人名義的基金會,蔡的作法顯得不夠大器;于理,馬、陳、謝把經費交由政黨調用,比蔡拿去成立基金會更符合政黨政治精神;于法,法律既明定由政黨領取,蔡英文卻挪之為其基金會用途,雖未必能謂為背信,但至少與法捍格,對法的尊重顯然不夠。
文章支援施明德的主張,可修法直接拿掉選舉補貼,至少拿掉臺灣地區正副領導人與縣市長、“立法委員”等單一名額的選舉補貼,因為這些單一名額選舉的“劫貧濟富”效應最強。若不廢除競選補貼,則應修法明定臺灣地區正副領導人競選補貼歸屬政黨,避免留下模糊的解釋空間,這對嚴格守法把競選補貼交給政黨的候選人不公平。不只臺灣地區正副領導人,縣市長等單一名額選舉的競選補貼也應交給政黨,以落實政黨政治精神。因為這個補貼制度,已違反了競選補貼的初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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