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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環保署”推廣電動自行車 共為環保盡份心

2008年06月25日 10:49:00  來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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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為響應節能減碳的風潮,減少傳統機車所造成的環境污染,臺灣“環保署”鼓勵民眾多使用電動自行車,做為代步工具。臺灣《中華日報》今日刊登社論文章説,臺南市二行程機車汰換電動自行車,最高補助六千八百元,在島內各縣市中尚稱優渥,不過針對全市停車收費員所做的換購意願調查,有興趣者卻寥寥可數,臺灣市府應了解其中癥結,推廣起來才會得心應手。

  根據臺灣《天下》雜誌報導,從1990到2004年,臺灣二氧化碳總排放量倍速成長,達到百分之一百一十一,是全球成長值的四倍;每人每年平均排放量超過十二噸,更是全球平均值的三倍。臺灣大眾運輸系統不夠健全,民眾習慣自己開車、騎機車上路,所排放的廢氣加速空氣品質惡化,不但損害人民健康,更成了全球暖化的幫兇。

  臺灣“環保署”自2001年起,補助民眾購買電動輔助自行車,至今已補助超過二萬五千輛,電動輔助自行車係加裝電池及馬達而具備輔助動力的自行車,保有傳統自行車靈活、輕巧、便捷的特性,而且使用上更為省力,非常適合做為短程交通工具。尤其是在都會地區,其無排氣污染的優點,對改善都會地區的空氣品質有所幫助,不需加油的特性,更可替民眾節省開銷。

  電動自行車在自己家中插上插頭就可充電,不像過去推廣的電動摩托車,必須到特定充電站才行,其便利性已大幅增加;而且每次充滿電,便可騎四十至五十公里,其費用大約是傳統機車的三十分之一。值此油價高漲時代,臺灣民眾開始精打細算,給了電動自行車發展的絕佳空間。

  電動自行車要能更為人接受,除了售價應更平民化、電池續航力應再加強外,還要有更明確的定位。“立法院”已三讀修正通過“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將自行車、電動輔助自行車及電動自行車,歸類為慢車,明定不必考照、掛牌,使電動自行車取得“上路”的法源。

  電動自行車雖有自行車之名,卻是如假包換的機動車輛,萬一發生碰撞,也有相當程度的危險性,因此有些縣市的自行車人車共道,並不開放電動自行車行駛。而限速二十五公里以下的電動自行車,和一般機車共用機慢車道,就顯得相當脆弱,到底電動自行車的路權要如何界定,還真應該仔細思考。

  社論最後總結道,為了節省能源,降低傳統交通工具的污染,應鼓勵更多民眾改騎電動車,共為環保盡份心。

[責任編輯:高斯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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