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貿組織成員應在中國加入世貿組織15年過渡期結束後,終止在對中國出口産品反傾銷調查中使用“替代國”價格的做法,這是世貿組織成員必須遵守的國際條約義務
根據《中國加入世界貿易組織議定書》第十五條之規定,世界貿易組織成員在對中國出口産品的反傾銷調查中使用“替代國”數據的做法將在2016年12月11日終止。經過15年漫長的等待,就在這一期限最後來臨之際,歐盟卻在醞釀變相沿用這一做法,公然違反世貿組織法律,嚴重損害國際法治精神。
在正常市場環境下,判斷是否存在傾銷行為,需要將進口商品價格和商品與原出口國的價格和成本進行對比;對於非市場經濟國家,國內價格不能作為基準價格用於比對出口價格,法規允許使用另一個市場經濟國家即“替代國”的數據,進行反傾銷稅計算。2001年中國加入世貿組織時,中國被認為是“非市場經濟國家”,這就意味著允許其貿易夥伴在世貿組織框架下對中國向其出口“過於廉價”的産品徵收反傾銷稅,並在反傾銷調查時使用“替代國”數據的做法。
根據《中國加入世界貿易組織議定書》第十五條(a)項(ii)款,如果中國生産商不能明確證明在製造、生産和銷售該産品方面具備市場經濟條件,進口國就可以使用不與中國國內價格或成本進行嚴格比較的方法。第十五條(d)項則明確規定,“無論如何,(a)項(ii)款的規定應在加入之日後15年終止。”這就意味著,第十五條是一則“日落條款”,也就是説,該條款的適用期限是15年,將在2016年12月11日失效。
這一條款白紙黑字寫得非常清楚,沒有任何歧義,那就是在2016年12月11日以後,那些把中國列為“非市場經濟國家”的世貿組織成員,將不能再以此為由,採用“替代國”辦法執行反傾銷調查,否則就是違反世貿組織規則。歐盟對此條款的意義也非常清楚,所以在該條款終止之前採取了一系列措施,但明顯背離了這一條款的基本精神。
前不久,歐盟委員會向歐洲議會及歐洲理事會正式提交了修改其反傾銷、反補貼法律制度的提案。該提案建議取消“非市場經濟國家”名單,體現了歐盟履行第十五條規定所承擔義務的意願,表現出一定的積極姿態,但提案同時以“市場扭曲”的概念和標準替代“非市場經濟”的概念和標準,對於市場價格被干預“嚴重扭曲”的世貿組織成員,歐盟仍將在反傾銷調查中參考第三國價格。這就意味著歐盟並未從根本上取消“替代國”做法,因此也就沒有全面徹底地履行第十五條的法律義務。
根據國際法和國際貿易規則,如期切實履行第十五條,是包括歐盟在內的所有世貿組織成員應盡的法律義務和應該遵守的多邊貿易體制規則,而不是對中國的優惠。世貿組織成員應在中國加入世貿組織15年過渡期結束後,即2016年12月11日,終止在對中國出口産品反傾銷調查中使用“替代國”價格的做法。這是世貿組織成員必須遵守的國際條約義務,任何成員都不應以國內法或者國內標準為由加以曲解、規避甚至拖延。
權利和義務是對等的,作為世貿組織成員,歐盟只有認真履行世貿組織各項法律義務,才能享受世貿組織賦予的各項權利。歐盟如果以國內法為由規避自己在國際條約下的義務,則將受到相應的處罰。中國如果根據第十五條將歐盟訴諸世貿組織法庭,將會百分之百贏得這場官司的勝利。另外,歐盟在承受法律責任的同時,也將使歐洲許多企業蒙受巨大損失。中國是歐盟第二大貿易夥伴,中歐之間的日貿易額超過10億歐元。中國市場越來越成為歐盟眾多企業獲得利潤的重要來源。歐盟對中國企業的歧視性做法勢必惡化雙方的貿易環境,為歐洲企業進入中國市場製造障礙。
(作者為比利時範貝爾—貝利斯律師事務所主任合夥人、國際知名反傾銷案律師)
《 人民日報 》( 2016年12月09日 03 版)
[責任編輯:韓靜]
The requested resource has been assigned a new permanent URI.