節能、減排、低碳、迴圈經濟、生態補償、區域限批……這些于媒體上頻頻出現的關鍵詞,顯示出環保意識已進入了主流輿論並日益影響越來越多的公眾。然而,對正行走在建設法治國家大道上的中國而言,卻面臨著《環境保護法》被基本架空的尷尬。
就立法現狀而言,環保立法並不環保。現行《環境保護法》係1979年制定,而距今最近的一次修訂要追溯到1989年。21年過去了,環保事業在中國的發展可謂一日千里,若立法仍在原地踏步,如何能適應新形勢的需要?
正是在這種“形勢比人強”的現實下,遲遲無法進入修訂審議程式的《環境保護法》被悄然擱置,包含環保內容的單行法與相關法搶先一步或幾步,走在了前面。
6月15日《中國經濟週刊》披露:自1989年以來,全國人大常委會先後制定了近30部關乎環境與資源保護的單行法及相關法,如《水污染防治法》、《大氣污染防治法》、《森林法》、《礦産資源法》、《土地管理法》、《海洋環境保護法》等。這些單行法與相關法,很大程度上已覆蓋、完善了《環境保護法》中的條款。
比如,《環境保護法》關於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的第13條、關於防治土地沙化和水土保持的第20條,這些條款的內容分別被《環境影響評價法》、《防沙治沙法》、《海洋環境保護法》等法律做了詳細規定。更嚴重的是,還有一些條文與《環境保護法》存在“衝突”。
由此,根據“新法優於舊法”的一般原則,《環境保護法》中的不少條款實則已失去了法律效力。立法機構顯然並未對這一現狀視而不見,全國人大曾在2002年至2008年間,不間斷地建議修改《環境保護法》。但是,修法未成功的原因,還是部門權力紛爭太大。
[責任編輯:栗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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