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實現“治霾軍令狀”的“期望值”,必須同時滿足幾個條件:一是任務分解要“接地氣”,二要做到軍令如山,三要強化監督,四要按章辦事。
1月7日,環保部發佈通報,為貫徹落實《大氣污染防治行動計劃》,環保部與全國31個省(區、市)簽署了《大氣污染防治目標責任書》,明確了各地空氣品質改善目標和重點工作任務。
以首次啟動環境空氣重污染二級應急響應為標誌,羊城近日也中了“霾伏”,成為霧霾的“淪陷區”。不論這些是“本地霾”,還是“外來霾”,説明覆巢之下,誰都無法獨善其身。從最早的京、津、冀到長三角,再到珠三角,無一倖免。這也給治理提供了一種思路,霧霾治理必須從總量控制向品質改善、從單一污染源控制向多種污染源綜合防控、從狹隘的屬地管理向區域聯防聯控演進。環保部與31個省(區、市)簽署“責任書”,確定各個地區PM2.5的下降目標,就是這種總體思路的體現。
簽訂“大氣污染防治目標責任書”的做法,是新思維還是老辦法?對霧霾治理的可期望指數有多高?應該注意那些技術細節,還是有討論的空間。應該説,通過地方官員簽訂“軍令狀”的方式執行公共政策,已經不是什麼新思維了,大到保障房建設、房價調控、環境保護、疫情防控,小到防火、治安、關閉小煤窯,都可見到“軍令狀”的影子。“軍令狀”的期望值是:在對未能完成考核指標的地區進行通報批評、限期整改,甚至約談地方領導,一票否決,迫使地方重視上級政令,提高政策執行力。
要實現這個“期望值”,必須同時滿足幾個條件:一是任務分解要“接地氣”,實事求是,科學合理,地方政府通過努力可以完成,不能超出他們的主觀能力;二要做到軍令如山,號令一齣,就要雷厲風行,一以貫之,不能虎頭蛇尾;三要強化監督,防止地方政府私下勾兌,通過假數字、假材料應付“軍令狀”上的承諾;四要按章辦事,不能完成任務的,按“軍令狀”的條款,該怎麼處罰就怎麼處罰,不能手軟。
在過往的“軍令狀”實踐中,有過不少教訓。譬如保障房建設,一些地方“軍令狀”是簽了,實際卻做不到(其中也有任務分解不科學的原因),於是就出現“抓壯丁”充數現象,個別地方將工廠宿舍也納入“保障房”,有的地方乾脆直接“注水”。再如“控房價責任書”,在上級政府壓力之下,各城市都在2013年初公佈了年度房價控制目標。一年過去了,國內城市房價紛紛超過預期,幾乎所有的“軍令狀”都成了廢紙,結果也不了了之。就事論事,“治霾軍令狀”並不比“控房價責任書”等更有可執行性。如果沒有新思路,這种老辦法的有效性堪疑。
鋻於大氣排放的複雜性與空氣的高度關聯性,各個城市單一的、碎片化的治理面臨著公平與效率的雙重困境。譬如,某大型大氣污染企業在甲城市被列入“黑名單”遷出,卻被周邊的乙城市當成“座上賓”迎請,一遷一建,零和博弈,對大氣污染治理貢獻率為零。因此,一個超越區域局限、強有力的聯防聯控機制對霧霾治理必不可少。這個機制,不僅涉及區域治理目標、標準的確立,産業佈局、能源結構調整,還包括治理過程的指揮、協調、執行等。(練洪洋)
[責任編輯:李培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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