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人民日報》報道,2016年公安部在食品藥品打假“利劍”行動中,共破獲食品犯罪案件1.2萬起、藥品犯罪案件8500起,公安部掛牌督辦的350余起案件全部告破,剷除了一批制假售假的黑工廠、黑作坊、黑窩點、黑市場,摧毀了一批制假售假的犯罪網路。公安部表示,將進一步加大刑事打擊力度,積極會同有關部門推動食品造假行為直接入刑,完善打擊食品藥品犯罪司法解釋,有力發揮刑法的震懾作用。
民為邦本,本固邦寧。食品藥品事關公眾生命健康安全,是不折不扣的民生問題。近年來,我國食品藥品安全事故頻繁發生,對公眾健康造成了極大的危害,公眾對食品藥品的種種造假惡行深惡痛絕,要求嚴懲食品藥品造假行為的呼聲也越來越高。在這種現實語境下,將危害民生福祉的食品藥品造假行為直接入刑,以嚴刑峻法築牢食品藥品安全的大堤,無疑契合了民意的期待。
關於對食品藥品造假行為的依法打擊,我國目前雖然已有了較為完善的法律,但無論是2011年頒布實施的刑法修正案(八),還是2015年4月修訂的被譽為“史上最嚴”的新食品安全法以及“兩高”出臺的相關司法解釋,都尚未將源頭摻假造假行為納入刑法直接懲治的範疇。這種情況下,食品藥品造假的始作俑者很容易成為漏網之魚,加之司法本身具有的滯後屬性,刑法難以及時有效地對始作俑者形成有效的高壓威懾態勢。也正因如此,食藥領域的造假行為才有了“割韭菜”般的惡性迴圈。故此,推動食品藥品造假行為直接入刑,通過嚴刑峻法提高始作俑者的違法犯罪成本,無疑勢在必行。
嚴刑峻法並非懲治食品藥品造假行為的唯一良方,但嚴刑峻法能在最大程度上遏制食品藥品造假行為。當前,我國食藥領域的造假行為已成為嚴重危害公眾健康的毒瘤,刑法有必要對這種違法犯罪行為的打擊邁出更大步伐,取消起刑點將其直接入刑,顯然更具有現實針對性。
現行刑法對在食品藥品中摻雜摻假的行為的起刑點,規定為銷售金額5萬元。這種規定,過分強調考慮造假行為的銷售金額,忽視了始作俑者的明顯主觀惡性和犯罪故意,以及其行為所産生的嚴重社會危害性,導致司法實際上對這種行為的懲處唯銷售金額來定罪量刑,不但難以體現罪刑相適應的刑罰原則,而且也往往容易成為始作俑者逃避刑罰懲罰的藉口。故此,只有摒棄唯銷售金額定罪量刑的做法,將食品藥品的造假行為直接入刑,才能真正讓參與食品藥品造假的始作俑者付出高昂代價,從而充分發揮刑法的震懾作用,進而倒逼其在刑法的高壓威懾面前不敢越雷池半步。
食品藥品安全事關公眾的切身利益,是最重要的民生問題,對危害無窮的食品藥品造假行為取消起刑點而將其直接入刑,不但不為過,而且非常必要。公安部表示將積極會同有關部門推動食品藥品造假行為直接入刑,體現了依法嚴懲食品藥品造假的決心,契合了更多值得期盼的民意,這個不僅可以有,而且應該有!
[責任編輯:李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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