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讓法律為見義勇為撐腰做主
據公安部網站18日消息,《見義勇為人員獎勵和保障條例(草案公開徵求意見稿)》指出,見義勇為人員的醫療費、康復費等因見義勇為引起的合理費用,由加害人、責任人、受益人依法承擔。
看到這則新聞,我首先想到的是前不久的“地鐵渣男”事件——兩名女子在地鐵車廂請求一名男性乘客掃碼,男性乘客對其破口大罵,還搶去手機,做出腳踹等暴力行為。雖然事件最後得到了圓滿解決,這名男子被公安機關查獲,但還是有一個問題讓人耿耿於懷——為何長達幾分鐘的時間裏,在地鐵車廂這樣一個公共場合,一個大男人滿嘴髒話、暴力相向,欺負兩名女性,卻沒有人站出來“見義勇為”?看到一句網友評論説:“見義勇為,打不過是自己挨打,打得過説不定還要賠人家醫藥費。”
説實話,在很多需要人們站出來的危急關頭,正是這一念頭讓一些人遲疑不前。打不過打得過,都有風險。一猶豫,就退縮了。這也啟示我們,要鼓勵見義勇為行為,就必須要從制度上打消公眾對見義勇為可能遭遇風險的後顧之憂。
見義勇為主要存在兩方面風險。其一,是對自身造成傷害。凡是呼喚人們見義勇為的關頭,往往都冒著傷害自己的巨大風險。不僅是在見義勇為過程中可能碰到危險,在事後還可能遭到報復,有時受傷住院還得自掏腰包。為了不讓類似困境發生,公安部出臺的這一新規相當給力。除了明確加害人、責任人、受益人擔責外,還明確在無加害人、責任人、受益人情況下,由醫保和見義勇為行為發生地的縣級人民政府兜底解決。這一規定意味著,見義勇為一旦給自己造成損害,至少不用為醫藥費犯愁了。別小看這一進步,對鼓勵人們勇敢站出來,是制度上的巨大進步。
其二,則是對他人和第三方造成損害。比如在制止犯罪行為中,將犯罪嫌疑人打傷;在老人突然倒地時,實施救助過程中可能發生誤傷等等。在很多案例中,“扶不扶”的深層次原因是“不敢扶”,就是怕“扶出問題”自己要擔責。而這一風險,也在剛剛通過的民法總則中得以排除:民法總則第一百八十四條規定,因自願實施緊急救助行為造成受助人損害的,救助人不承擔民事責任。“見義勇為不擔責”原則的確立,更鼓勵人們在危急關頭選擇勇敢站出來,而非繞道而行。
要讓“英雄流血又流淚”的事情不再發生,眼下法律法規已經有了長足的進步,在配套措施上也可及時跟進。比如在無加害人、責任人、受益人情況下,對見義勇為者的補償還有多種渠道解決。比如通過設立專門的見義勇為基金會,除了政府撥款外,企業捐資是大頭,一旦發生見義勇為行為,專項基金會會主動向見義勇為者提供幫助。此外,在一些地方,也開始推行“見義勇為保險”,由政府出資購買商業保險,專用於為見義勇為行為提供高額度保障,也不失為一種好辦法。
自古以來,見義勇為就是備受人們鼓勵和推崇的英勇行為。在現代社會,更應用法制來保護這一道德傳統,讓見義勇為不再左右為難,而是路見不平一聲吼,該出手時就出手。
[責任編輯:李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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