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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願加薪早退,需釋清疑點

2016年04月06日 14:00:00  來源:京華時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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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雙峰縣所依照和執行的規定,和公務員法存在明顯的不一致之處。這一規定是誰制定的,又是誰批准的,有何依據,應當向公眾説清楚。

  據報道,在一些地方,一些“局辦委”或鄉鎮“一把手”、重要班子成員向上級打報告,要求提前退居二線或者退休,有的地方已批准了相關申請,被批准提早退休的幹部,工資待遇可以提高一級發放。

  應當指出,幹部能上能下符合中央幹部管理政策,一些幹部不貪戀權力,申請提前離開領導崗位,自然不算什麼問題。但是,一個縣裏大批幹部申請提前退休,而且提早退休待遇還會增加,這裡的一些疑問就必須向公眾解釋清楚。

  首先是50歲左右的公務員能否提前退休的問題。報道提及的湖南雙峰縣按照相關規定,允許年滿50歲、工作滿20年的黨員幹部自願提前退出領導崗位或退休。依據公務員法第八十八條,只有工作年限滿30年,或距國家規定的退休年齡不足5年,且工作滿20年的公務員,才可以申請提前退休。也就是説,多數公務員需要年滿55周歲才有可能申請提前退休。由此,雙峰縣所依照和執行的規定,和公務員法存在明顯的不一致之處。這一規定是誰制定的,又是誰批准的,應當向公眾説清楚。

  其次是退休公務員待遇的問題。按照國家規定,退休公務員工資一般低於其離崗前工資。比如,一名公務員工作30年退休,退休工資可能不到在職時的90%,只有符合特定條件的,才可能大致相當於退休前待遇,但絕不應“加薪退休”。因此,執行“凡是被批准提早退休的幹部的工資待遇可以提高一級發放”的政策不是説絕對不可以,但這一政策由誰制定的,又有何依據,需要向公眾解釋清楚。

  再次是提前離崗“佔編內退”的問題。前些年,許多地方出臺“土政策”,對縣鄉機關達到一定年齡但不夠退休條件的領導幹部“一刀切”,即所謂“退二線”,不再擔任領導職務,實際上也不再上班,等到年滿60歲再辦理正式退休手續。有的地方,佔編內退的幹部甚至超過公務員總數的10%,這些人往往在長達七八年的時間裏,佔了編制卻不工作,形成事實上的“吃空餉”。前兩年,多數地方對此開展專項清理,湖南等地目前的情況是否屬於“舊病重犯”,需要向公眾説清楚。不管怎麼説,都不能再出現一批佔編制但不工作的公務員。如果有領導幹部自願提前離開領導崗位,那麼在辦理退休手續前,他必須和普通公務員一樣正常工作,他離開領導崗位後,作為普通公務員從事了什麼工作,工作績效如何,也要從嚴監督。

  此外,還有必要搞清楚那些“自願”提前退出領導崗位或提前退休的領導幹部的真實意願。許多“局辦委”或鄉鎮“一把手”可能確是自願退休,但我們也應記得一則舊聞:2013年底,河北黃驊市委組織部宣佈,全市科級幹部超過53歲,副科級幹部超過52歲的全部提前離崗休養,同時提高三級工資。當時,一些幹部反映,他們是“被提前離崗”,但需在“自願報告”上簽字,不簽就是違反組織紀律。希望此次湖南一些地方領導幹部的“自願”提前退休與黃驊當年的“被提前離崗”是兩碼事。(朱恒順)

[責任編輯:張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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