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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營高危險性體育項目許可管理辦法(2013.05.01)

2013-03-28 14:28 來源:體育總局網站 字號:     轉發 列印

國家體育總局令

第 17 號


  《經營高危險性體育項目許可管理辦法》已于2013年1月28日經國家體育總局第3次局長辦公會審議通過,現予公佈,自2013年5月1日起施行。

國家體育總局局長  劉 鵬
                              2013年2月21日

經營高危險性體育項目許可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規範經營高危險性體育項目行政許可的實施,保障消費者人身安全,促進體育市場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體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全民健身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經營高危險性體育項目,是指以營利為目的,從事按照《全民健身條例》規定公佈的高危險性體育項目的經營活動。

  第三條 經營高危險性體育項目實施行政許可。

  第四條 對經營高危險性體育項目實施行政許可,堅持以下原則:

  保障消費者人身安全;

  規範發展體育市場;

  公開、公平、公正;

  處罰與教育相結合;

  經濟效益與社會效益並重。

  第五條 國家體育總局指導全國範圍內經營高危險性體育項目行政許可工作,會同有關部門制定、調整高危險性體育項目目錄,並經國務院批准後予以公佈。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體育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的經營高危險性體育項目行政許可工作。

[責任編輯:孟雅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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