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拍賣監督管理辦法(2013.03.01)

2013-02-19 09:04 來源:工商總局網站 字號:     轉發 列印

工商總局網站

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令

第 59 號

  《拍賣監督管理辦法》已經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局務會審議通過,現予公佈,自2013年3月1日起施行。

局 長  周伯華
                              2013年1月5日

拍賣監督管理辦法

(2001年1月15日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101號公佈,
根據2013年1月5日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令第59號修訂)

  第一條 為了規範拍賣行為,維護拍賣秩序,保護拍賣活動各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拍賣法》等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拍賣企業、委託人、競買人及其他參與拍賣活動的當事人在拍賣活動中應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本辦法,遵循公開、公平、公正、誠實信用的原則。

  第三條 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拍賣法》等法律法規和本辦法對拍賣企業及拍賣企業進行的拍賣活動實施監督管理,主要職責是:

  (一)依法對拍賣企業進行登記註冊;

  (二)依法對拍賣企業、委託人、競買人及其他參與拍賣活動的當事人進行監督管理;

  (三)依法查處違法拍賣行為;

  (四)法律法規及規章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四條 設立拍賣企業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拍賣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等法律法規的規定,經有關部門審核許可,並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申請登記,領取營業執照。

  第五條 拍賣企業舉辦拍賣活動,應當於拍賣日前到拍賣活動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備案,備案內容如下:

  (一)拍賣企業營業執照複印件;

  (二)拍賣會名稱、時間、地點;

  (三)主持拍賣的拍賣師資格證複印件;

  (四)拍賣公告發佈的日期和報紙或者其他新聞媒介、拍賣標的展示日期;

  (五)拍賣標的清單。

  拍賣企業應當在拍賣活動結束後七日內,將競買人名單、成交清單及拍賣現場完整視頻資料或者經當事人簽字確認的拍賣筆錄,送拍賣活動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備案。

  具備條件的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可以通過網際網路受理拍賣活動的備案材料。

  第六條 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對拍賣企業的備案材料保存期限應當不少於五年。

  第七條 拍賣企業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拍賣法》的規定於拍賣日七日前發佈拍賣公告。拍賣企業應當在拍賣前展示拍賣標的,拍賣標的的展示時間不得少於兩日。

  第八條 拍賣企業應當在拍賣現場公佈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的監督電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實施現場監管的,拍賣企業應當向到場監督人員提供有關資料及工作條件。

  第九條 拍賣企業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採用財物或者其他手段進行賄賂以爭攬業務;

  (二)利用拍賣公告或者其他方法,對拍賣標的作引人誤解的虛假宣傳;

  (三)捏造、散佈虛假事實,損害其他拍賣企業的商業信譽;

  (四)以不正當手段侵犯他人的商業秘密;

  (五)拍賣企業及其工作人員以競買人的身份參與自己組織的拍賣活動,或者委託他人代為競買;

  (六)在自己組織的拍賣活動中拍賣自己的物品或者財産權利;

  (七)雇傭非拍賣師主持拍賣活動;

  (八)其他違反法律法規及規章的行為。

  第十條 委託人在拍賣活動中不得參與競買或者委託他人代為競買。

  第十一條 競買人之間不得有下列惡意串通行為:

  (一)相互約定一致壓低拍賣應價;

  (二)相互約定拍賣應價;

  (三)相互約定買受人或相互約定排擠其他競買人;

  (四)其他惡意串通行為。

  第十二條 競買人與拍賣企業之間不得有下列惡意串通行為:

  (一)私下約定成交價;

  (二)拍賣企業違背委託人的保密要求向競買人洩露拍賣標的保留價;

  (三)其他惡意串通行為。

  第十三條 拍賣企業、委託人、競買人不得拍賣或者參與拍賣國家禁止買賣的物品或者財産權利。

  第十四條 拍賣企業不得以委託人、競買人、買受人要求保密等為由,阻礙監督檢查。拍賣企業認為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報送的材料有保密內容的,應註明“保密”字樣並密封。

  第十五條 違反本辦法第四條規定,未經許可登記設立拍賣企業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拍賣法》第六十條規定處罰。

  第十六條 拍賣企業違反本辦法第七條、第八條規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予以警告,可處10000元以下的罰款。

  第十七條 拍賣企業違反本辦法第五條、第九條第三項、第七項規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予以警告,並處10000元以下的罰款。

  第十八條 拍賣企業違反本辦法第九條第一項、第二項和第四項規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分別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十二條、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五條的有關規定處罰。拍賣企業違反本辦法第九條第五項、第六項規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分別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拍賣法》第六十二條、第六十三條的有關規定處罰。

  第十九條 拍賣企業、委託人、競買人違反本辦法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規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拍賣法》第六十四條、第六十五條的有關規定處罰。

  第二十條 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工作人員對在執行公務中獲知的有關拍賣企業、委託人、競買人要求保密的內容或者法律法規規定應當保密的內容,應當依照保密規定為其保密;造成泄密的,依照規定處理。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自2013年3月1日起施行。2001年1月15日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101號公佈的《拍賣監督管理暫行辦法》同時廢止。

[責任編輯:孟雅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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