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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用汽車産品修理、更換、退貨責任規定(2013.10.01)

2013-02-19 09:10 來源:質檢總局網站 字號:     轉發 列印

質檢總局網站

國家品質監督檢驗檢疫總局令

第 150 號

  《家用汽車産品修理、更換、退貨責任規定》已經2012年6月27日國家品質監督檢驗檢疫總局局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佈,自2013年10月1日起施行。

局 長
                              2012年12月29日

家用汽車産品修理、更換、退貨責任規定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保護家用汽車産品消費者的合法權益,明確家用汽車産品修理、更換、退貨(以下簡稱三包)責任,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生産、銷售的家用汽車産品的三包,適用本規定。

  第三條 本規定是家用汽車産品三包責任的基本要求。鼓勵家用汽車産品經營者做出更有利於維護消費者合法權益的嚴於本規定的三包責任承諾;承諾一經作出,應當依法履行。

  第四條 本規定所稱三包責任由銷售者依法承擔。銷售者依照規定承擔三包責任後,屬於生産者的責任或者屬於其他經營者的責任的,銷售者有權向生産者、其他經營者追償。

  家用汽車産品經營者之間可以訂立合同約定三包責任的承擔,但不得侵害消費者的合法權益,不得免除本規定所規定的三包責任和品質義務。

  第五條 家用汽車産品消費者、經營者行使權利、履行義務或承擔責任,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不得惡意欺詐。

  家用汽車産品經營者不得故意拖延或者無正當理由拒絕消費者提出的符合本規定的三包責任要求。

  第六條 國家品質監督檢驗檢疫總局(以下簡稱國家質檢總局)負責本規定實施的協調指導和監督管理;組織建立家用汽車産品三包資訊公開制度,並可以依法委託相關機構建立家用汽車産品三包資訊系統,承擔有關資訊管理等工作。

  地方各級品質技術監督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本規定實施的協調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七條 各有關部門、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對履行規定職責所知悉的商業秘密和個人資訊依法負有保密義務。

[責任編輯:孟雅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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