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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遞市場管理辦法(2013.03.01)

2013-02-19 09:29 來源:交通運輸部網站 字號:     轉發 列印

中華人民共和國交通運輸部令

2013 年 第 1 號

  《快遞市場管理辦法》已于2012年12月31日經第10次部務會議通過,現予公佈,自2013年3月1日起施行。

部 長  楊傳堂
                              2013年1月11日

快遞市場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快遞市場管理,維護國家安全和公共安全,保護用戶合法權益,促進快遞服務健康發展,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郵政法》及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從事快遞業務經營活動應當遵守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快遞,是指在承諾的時限內快速完成的寄遞活動。寄遞,是指將信件、包裹、印刷品等物品按照封裝上的名址遞送給特定個人或者單位的活動,包括收寄、分揀、運輸、投遞等環節。

  第四條 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應當依法經營,誠實守信,公平競爭,為用戶提供迅速、準確、安全、方便的快遞服務。

  第五條 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護。除因國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或者檢察機關依照法律規定的程式對通信進行檢查外,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他人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

  第六條 國務院郵政管理部門負責對全國快遞市場實施監督管理。

  省、自治區、直轄市郵政管理機構負責對本行政區域的快遞市場實施監督管理。

  按照國務院規定設立的省級以下郵政管理機構負責對本轄區的快遞市場實施監督管理。

  第七條 國務院郵政管理部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郵政管理機構以及省級以下郵政管理機構(以下統稱郵政管理部門)對快遞市場實施監督管理,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以及鼓勵競爭、促進發展的原則,規範快遞服務,滿足經濟社會發展的需要。

  郵政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快遞市場安全監督管理,維護寄遞安全與資訊安全。

  第八條 快遞行業協會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及其章程規定,制定快遞行業規範,加強行業自律,為企業提供資訊、培訓等方面的服務,促進快遞行業的健康發展。

[責任編輯:孟雅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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