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03-28 14:08 來源:國資委網站 字號:小 中 大 轉發 列印
國務院國有資産監督管理委員會令
第 30 號
《中央企業負責人經營業績考核暫行辦法》已由國務院國有資産監督管理委員會第125次主任辦公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佈,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國務院國有資産監督管理委員會主任 王 勇
二〇一二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中央企業負責人經營業績考核暫行辦法
(2003年10月21日國務院國有資産監督管理委員會第8次委主任辦公會議審議通過 2006年12月30日國務院國有資産監督管理委員會第46次委主任辦公會議修訂 2009年12月28日國務院國有資産監督管理委員會第84次委主任辦公會議第二次修訂 2012年12月26日國務院國有資産監督管理委員會第125次委主任辦公會議第三次修訂)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切實履行企業國有資産出資人職責,維護所有者權益,落實國有資産保值增值責任,建立有效的激勵和約束機制,引導中央企業科學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國有資産法》、《企業國有資産監督管理暫行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考核的中央企業負責人是指經國務院授權由國務院國有資産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國資委)履行出資人職責的國家出資企業(以下簡稱企業)的下列人員:
(一)國有獨資企業的總經理(總裁、院長、局長、主任)、副總經理(副總裁、副院長、副局長、副主任)、總會計師;
(二)國有獨資公司的董事長、副董事長、董事(不含外部董事和職工董事),列入國資委黨委管理的總經理(總裁、院長、局長、主任)、副總經理(副總裁、副院長、副局長、副主任)、總會計師;
(三)國有資本控股公司國有股權代表出任的董事長、副董事長、董事,列入國資委黨委管理的總經理(總裁、院長、局長、主任)、副總經理(副總裁、副院長、副局長、副主任)、總會計師。
第三條 企業負責人經營業績考核,實行年度考核與任期考核相結合、結果考核與過程評價相統一、考核結果與獎懲相掛鉤的制度。
第四條 年度經營業績考核和任期經營業績考核採取由國資委主任或者其授權代表與企業負責人簽訂經營業績責任書的方式進行。
第五條 企業負責人經營業績考核工作應當遵循以下原則:
(一)按照國有資産保值增值、企業價值最大化和可持續發展的要求,依法考核企業負責人經營業績。
(二)按照企業的功能、定位、作用和特點,實事求是,公開公正,實行科學的差異化考核。
(三)按照權責利相統一的要求,建立健全科學合理、可追溯的資産經營責任制。堅持將企業負責人經營業績考核結果同激勵約束緊密結合,即業績升、薪酬升,業績降、薪酬降,並作為職務任免的重要依據。
(四)按照全面落實責任的要求,完善全員考核體系,確保國有資産保值增值責任廣泛覆蓋、層層落實。
(五)按照科學發展觀的要求,推動企業加快轉型升級、深化價值管理,不斷提升企業核心競爭能力和發展品質,實現做強做優。
[責任編輯:孟雅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