卡就在身邊,卻無故被刷掉了幾十萬,到底是持卡人沒有保護好卡號密碼,還是銀行沒有盡到保護客戶財産的責任?在對多起類似案件調研後,北京市二中院發現因舉證銀行存在過錯或漏洞較難,損失多由持卡人承擔,因此,建議在立法設計中加重銀行責任。
新京報訊 人還在回京的飛機上,而攜帶在身邊的儲蓄卡被在澳門一家珠寶店消費了83萬餘元。王先生認為辦卡銀行縱容偽卡消費,向銀行索賠這“被偷走的錢”。該案昨天下午在朝陽法院開庭,被告銀行認為王先生卡在澳門係用密碼消費,相關資訊丟失的責任在持卡人,請求法院駁回起訴。
疑因多次不成功刷卡洩露資訊
王先生代理律師謝清海説,王先生於2009年在被告銀行辦理儲蓄卡。事發期間,辦理的這張儲蓄卡裏存款達160余萬元。2012年4月2日晚,王先生乘飛機從香港回北京,剛落地開機便接收到銀行短信提醒,稱他的卡分兩筆交易了83萬餘元。
“他立即找卡,發現卡還在身上,趕緊打銀行客服電話了解,發現卡在澳門的大富珠寶公司被盜刷,趕緊挂失、報案。”謝清海説,王先生之前曾在旺角一POS機上多次刷卡,但交易均未成功,懷疑因此遭盜走卡片資訊,被人克隆複製,在異地刷卡消費。
目前,港澳警方仍在調查此案。王先生認為,本案銀行卡由被告發行,被告有義務對儲戶資金安全保障,並有效識別偽卡,保障用卡安全,請求法院支援原告訴訟請求,判令被告給付原告83萬餘元及貸款利息等損失。
銀行稱用密碼交易應是本人消費
被告銀行的兩名代理人出庭應訴。其代理人答辯認為,王先生卡上的兩次41萬元交易係憑密碼交易,根據和銀行簽訂的開戶申請書,視為原告本人交易行為。其次,被告為原告辦發的借記卡,從生産到入網符合行業安全標準。且在整個交易過程中,原告正常刷卡消費,由於案件尚未偵破,原告是否遭遇盜刷存在諸多疑點,“我們結合疑點不去揣測客戶有怎樣的惡意,這些疑點沒有排除情況下,不能認為是偽卡交易。”
雙方質證、辯論焦點圍繞王先生是否有過錯、案件疑點展開。該案未當庭宣判,雙方表示願意調解。庭後,王先生説銀行卡太容易被複製,使自己面臨很大損失。
- 焦點
原告
港澳同時刷卡應涉克隆卡
原告代理人稱,從銀行提交4月2日交易記錄單,除了本案16點54分、59分在澳門珠寶店遭盜刷後。王先生於18時許下飛機發現異常消費後,立即打電話將卡挂失。之後,這些卡短時間內還在港澳兩地涉及不成功的三筆消費。因此,有理由相信,王先生卡不止被他人複製,且複製在兩張卡以上。
此外,原告稱王先生銀行卡背後有簽名,如果用其卡消費營業員會辨認出簽字區別,因此推斷別人刷卡時沒用王先生的原卡。
原告認為,銀行卡應具備防偽性和唯一性,防偽應採取必要措施手段防止銀行卡被複製偽造,安全措施上存在重大疏漏,銀行應當承擔最基本的安全保障義務和社會責任。
被告
不排除熟人用原卡異地消費
“本案刷卡是接觸式磁條和密碼,缺一不可,即便原告提到卡被複製十張,沒有密碼,也不會發生盜刷的情形。”被告稱,信用卡刷卡才需識別簽名,而本案所涉的借記卡都是憑密碼消費,無需看簽名。
銀行認為,這兩張銀行卡分別兩次消費41萬前,有一筆157萬的交易未成功。但在澳門地區,銀聯卡消費上限為100萬元,一般“偽卡分子”非常清楚這則規定,所以第一次就不可能直接消費157萬。因此,可推測刷卡人肯定知道王先生卡內餘額以及密碼,不排除係王先生熟悉的人盜卡消費,也不排除串通異地刷卡。被告指出,通過警方提供報案記錄,也未提及是否係偽卡交易。
對於卡片問題,被告稱,原告的借記卡從生産到入網到持有都符合行業標準,供應商提供的卡片符合國家質檢總局認證資質。
- 追訪
法院調研
卡被盜刷難認定銀行責任
北京市二中院經調研發現,隨著金融、通訊業快速發展,犯罪分子借助於通訊工具和現代網銀技術實施的涉銀行卡類詐騙犯罪屢見不鮮,此類案件在儲蓄存款合同糾紛案件佔八成,但其中對銀行賠償責任的認定較難。
調研顯示,銀行卡被盜刷類案件常涉及刑事犯罪,例如了解密碼的熟人盜卡、ATM機盜取卡號密碼、盜取密碼製作偽卡、釣魚網站騙取密碼資訊、消費場所盜取客人卡號密碼等幾類。其中,正常使用銀行卡被盜取相關資訊最是防不勝防。
在案件責任認定中,證明銀行過錯較難。持卡人認為非因自己過錯導致錢款丟失,銀行應承擔賠償責任。但在審判實踐中,會先審查儲戶和銀行是否存在過錯,根據過錯和損害結果之間的關聯程度來判定責任。
審查銀行過錯方面,主要審查其是否遵守了操作流程,系統是否存在管理或者技術漏洞,而證明銀行操作存在相關過錯比較困難。
- 法官對銀行卡安全的建議
持卡人 應注意保密,不對任何人洩露個人身份資訊和卡片資訊,設置交易密碼、取款密碼避免過於簡單,避免出生年月日的密碼設置形式。為及時了解賬戶內資金變動情況,第一時間收集非持卡人取款或者消費的證據,為日後解決糾紛或者訴訟程式做準備。
銀行 需加強對客戶身份審查,改進賬戶交易平臺,儘量避免多渠道同步操作情況;對在職員工開展財産安全和金融詐騙教育;將賬戶短信提示義務作為默認開立義務,應包括賬戶重大資訊變更,例如更改交易密碼,變更預留手機號,非櫃檯形式辦理業務等。
法規 為更好規範銀行儲蓄服務、防控涉銀行卡類刑事犯罪,可考慮在立法設計中加重銀行責任,如規定銀行承擔無過錯嚴格責任,即便涉及刑事犯罪,也無相關證據顯示銀行存在過錯,銀行也應向持卡人承擔先行賠償責任,再向相關的責任人追究責任。
本版采寫/新京報記者 劉洋 張玉學 朱自傑 張媛
[責任編輯: 林天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