春運期間,“黃牛”讓人又恨又愛。有人咬牙切齒地痛斥黃牛囤積居奇,加劇“買票難”現象;有人暗自慶倖,幸虧有黃牛,即便多掏了錢,畢竟還能買上一張回家的票。
與此類似的還有另一種黃牛——大醫院門口的“號販子”。
近年來,國家多次對這兩類公眾關注度最高的“黃牛”進行嚴厲打擊,但一直不能杜絕。“黃牛”為什麼屢禁不止?
“票販子”存在的根源:
車票供不應求
中國政法大學副教授王建勳告訴《中國經濟週刊》,“根據我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五十二條規定,對倒賣車票的行為可處以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1000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500元以下罰款。此外,《刑法》第二百二十七條還規定:倒賣車票、船票,情節嚴重的,處以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票證價額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此外,為了細化什麼叫‘情節嚴重’,最高人民法院還在1999年公佈實施的《關於審理倒賣車票刑事案件有關問題的解釋》中做出了明確規定:高價、變相加價倒賣車票或者倒賣坐席、臥鋪簽字號及訂購車票憑證,票面數額在5000元以上,或者非法獲利數額在2000元以上的,構成刑法第二百二十七條第二款規定的‘倒賣車票情節嚴重’。”
“也許有人會覺得這個處罰太輕,但問題是,多重的處罰才能震懾得住他們,難道要用無期徒刑甚至死刑?如果這樣,那麼那些對社會傷害更大的犯罪行為怎麼辦呢?量刑是一門很嚴肅的技術問題,不能不考慮法理和邏輯。況且,即使對黃牛處以重判,也只是頭痛醫頭腳痛醫腳的辦法。治標不治本,黃牛之所以存在,最根本的原因還是車票供不應求。”王建勳告訴記者,“而提高鐵路運力,這似乎不是一年半載能解決的問題。”
“號販子”存在的根本原因:
醫療資源有限
除了“票販子”,“號販子”同樣讓人深惡痛絕。在中國的各大醫院,經常可見他們和前來就診的患者搭訕。據媒體報道,北京西城警方近日對轄區內的號販子進行了專項打擊,以北京兒童醫院為例,14元的專家號被號販子賣到三四百元,兩三百元的特需門診號,開價兩三千元。
在王建勳看來,號販子猖獗的根本原因和票販子大致相同:資源有限。“中國每人平均擁有醫生的數量比大多數發達國家都少得多。根據世界銀行公佈的資料顯示,2009年,中國每千人擁有醫生人數為1.4,而美國為2.4,英國為2.7,澳大利亞為3.0,義大利為3.5,德國為3.6,瑞士為4.1。世界衛生組織前不久發佈的數據也大體相同。”王建勳説。
而短期內增加醫護人員的數量並不是件容易的事兒。“首先,醫療行業很特殊,要培養一個合格的醫生出來,至少需要8年的時間,這個過程中的淘汰率很高,就算是最後好不容易熬出來了,進了醫院,又要面臨著收入低、工作壓力大等一系列問題,中國每年都有醫生因為這些問題轉行。第二,中國的醫療體制也是很重要的制約因素,政府控制著醫院的設立和審批,而醫護人員的增加也受制于編制問題。實際上,中國的醫學院校畢業生每年有很多,但是他們當中很多人因為編制有限等制度障礙而進不了醫院,轉而從事了醫藥代表之類的工作。”王建勳説。
“造成醫療資源緊缺的另外一個原因,是中國的醫療資源分佈不均。眾所週知,大醫院、好醫院都在大城市裏,拿北京來説,就有50多家三甲醫院。但是在廣大中小城鎮和農村,尤其是西部地區,醫療資源卻是非常匱乏的,稍微疑難一點兒的病,就必須到大城市去治,這也間接地加劇了‘看病難’的問題。”
日益惡化的醫患關係、高強度的工作、與工作量極度不匹配的工資待遇,讓許多醫護人員也深感不滿。北京同仁醫院的麻醉師小梁向記者坦言:“我每個月的上班時間完全是不固定的,常常在半夜被電話吵醒,直接上手術臺。一台大手術忙個一天一夜,顧不上吃一口飯是經常事兒,趁兩台手術的空閒時間在手術室的長凳子上打個盹兒就算是休息了。這就是我們外科醫生的日常生活,但是你知道嗎?我每個月就算是不休息,最高也只拿到16000元的收入。”
“正是醫療體系的這些弊病,才讓中國的醫療系統滋生了很多可以鑽的空子,號販子橫行,醫藥代表向醫生行賄等,都是制度漏洞下的必然産物。”王建勳告訴記者,“只有從根本上對症下藥,擴大醫護人員的隊伍,平均全國各地的資源分配,讓想看病的人都能就近看上病,這樣,號販子就不會那麼猖獗了。不過,這種從制度上的改變,也是需要一些時日的。”
打擊黃牛的法律規定
治安管理處罰法第52條規定:偽造、變造、倒賣車票、船票、航空客票、文藝演出票、體育比賽入場券或者其他有價票證、憑證的,處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1000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500元以下罰款。
刑法第227條規定:偽造或者倒賣偽造的車票、船票、郵票或者其他有價票證,數額較大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票證價額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數額巨大的,處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票證價額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倒賣車票、船票,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票證價額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
對於“號販子”的懲處,據專家介紹,我國目前並無法律作出明確規定。
[責任編輯: 楊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