春節是各地遊客到海南度假的高峰。近日,央視記者調查發現,海南旅遊市場許多環節都充斥著回扣現象,回扣比例基本上都超過50%。
如今的旅遊業被人們視為黃金産業,利潤豐厚。從經濟學的角度來看,一項利潤空間很大的産業,如果處於資訊嚴重倒挂的情形下,就可能存在尋租空間,從而産生回扣。
相對於遊客來説,旅行社和導遊明顯地具有資訊優勢,旅遊地的一些部門為謀取更多利益,當然會給旅行社和導遊回扣。
導遊拉遊客去買東西,並私下收取回扣,實際上最終損害的肯定是消費者的利益,這已經和商業賄賂沒什麼區別了。
可是,到目前,我們聽説過有誰因為回扣問題被法律懲處的嗎?旅遊業裏的這種潛規則之所以盛行一時,在很大程度上和我國刑法的漏洞有關係。
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條規定,“公司、企業的工作人員在經濟往來中,違反國家規定,收受各種名義的回扣、手續費,歸個人所有的,或國有公司、企業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和國有公司、企業委派到非國有公司、企業從事公務的人員有此行為的,均以受賄罪論處”。
但在行賄問題上的規定就有些區別。法律規定,“在經濟往來中,違反國家規定,給國家工作人員以各種名義的回扣、手續費的,以行賄論處”。
那麼就帶來了這樣一個問題:如果給那些非國有旅遊公司人員回扣,就無法按行賄論處。實際上,在目前多種所有制並存的背景下,對此分別界定,就不太符合平等對待原則,同時也會給法律執行帶來一些困惑。
因此,我們應該明確,在任何行業,回扣都是犯罪,並且在法律上予以改進和完善,從而更好地遏制旅遊業裏回扣潛規則的盛行,保障旅遊消費者的合法權益,促進旅遊業的健康發展。(馬廣志)
[責任編輯: 王君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