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國務院印發《關於建立統一的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部署在全國範圍內建立統一的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制度,提出到“十二五”末,在全國基本實現新農保和城居保制度合併實施,並與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相銜接;2020年前,全面建成公平、統一、規範的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制度,與社會救助、社會福利等其他社會保障政策相配套,充分發揮家庭養老等傳統保障方式的積極作用,更好保障參保城鄉居民的老年基本生活。
建立統一的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制度,合併實施新農保和城居保,形成制度名稱、政策標準、管理服務、資訊系統“四個統一”,使全體人民公平地享有基本養老保障,是我國經濟社會發展的必然要求和推進“新四化”建設的需要,既有利於促進人口縱向流動、增強社會安全感,也有利於使群眾對民生改善有穩定的預期,對於拉動消費、鼓勵創新創業,具有重要意義。
《意見》規定,年滿16周歲(不含在校學生),非國家機關和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及不屬於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覆蓋範圍的城鄉居民,可以在戶籍地參加城鄉居民養老保險。
城鄉居民養老保險繼續實行個人繳費、集體補助、政府補貼相結合的籌資方式。個人繳費標準統一歸併調整為每年100元至2000元12個檔次,省級政府可以根據實際情況增設繳費檔次,參保的城鄉居民自主選擇繳費檔次,多繳多得。集體補助方面,在原有政策基礎上增加了公益慈善組織的資助,以利於進一步拓寬籌資渠道,提高參保人員的待遇水準。政府補貼方面,《意見》強調對選擇較高檔次標準繳費的人員適當增加補貼金額,並明確規定對選擇500元及以上繳費檔次的補貼標準不低於每人每年60元,進一步強化了多繳多補的激勵機制。
國家為每個參保人員建立終身記錄的養老保險個人賬戶,無論在哪繳費,也無論是否間斷性繳費,個人賬戶都累計記錄參保人權益。個人繳費、地方政府對參保人的繳費補貼、集體補助及其他社會經濟組織、公益慈善組織、個人對參保人的繳費資助,全部記入個人賬戶。個人賬戶儲存額按國家規定計息。
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待遇由基礎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組成,並支付終身。基礎養老金由中央確定最低標準,並將建立正常調整機制。地方政府可根據實際情況提高當地基礎養老金標準,對長期繳費的,可適當加發基礎養老金,以鼓勵長繳多得。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待遇領取人員死亡的,從次月起停止支付其養老金。有條件的地方政府可以結合本地實際探索建立喪葬補助金制度。
參加城鄉居民養老保險的人員,在繳費期間戶籍遷移,可跨地區轉移城鄉居民養老保險關係,一次性轉移個人賬戶全部儲存額,繼續參保繳費的,繳費年限累計計算。
《意見》要求省級人民政府切實加強城鄉居民養老保險經辦能力建設,科學整合現有公共服務資源和社會保險經辦管理資源,充實加強基層經辦力量,做到精確管理,便捷服務。各地要加強資訊化建設,大力推行全國統一的社會保障卡,方便參保居民持卡繳費、領取待遇和查詢本人參保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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