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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擬三年投入超38億 下重典整治珠江廣州段

2013-03-29 10:44 來源:南方日報 字號:       轉發 列印

洪水後環衛工人正在打撈珠江上的漂流物

  洪水後環衛工人正在打撈珠江上的漂流物

  作為珠江治理的尺規,涉及廣佛兩市的珠江廣州河段的水質一直備受關注。不久前,省長朱小丹指示,“要對廣佛地區水污染源採取定點採樣方式再作一次全面排查,制定新的治理規劃,實施跨行政區域聯合整治”。

  昨日,省環保廳公佈了《廣州、佛山跨界水污染綜合整治專項方案(2013~2020年)》,該《方案》作為《南粵水更清行動計劃》的重要補充,對“今年廣州珠江河段穩定達到IV類、到2020年,珠江廣州河段豐水期水質達到Ⅲ類”的目標與治水舉措進行了細化。

  到2015年,珠江廣州河段將投入38.16億元,佛山水道將投入2.3億元進行生態修復工程。在群眾投訴較多、污染較為嚴重的內河涌方面,廣佛兩地將投入33.9億元,整治55條重污染河涌,進行459.9公里的河涌綜合整治。

  重典整治 加快淘汰落後産能

  與《南粵水更清行動計劃》中的“一年新進展,三年新突破,八年水更清”對應,《方案》對廣州、佛山跨界水污染綜合整治給出的總體目標是:2013年前珠江廣州河段實現穩定達標,佛山水道水質達到V類,廣州珠江河段穩定達到IV類。2015年前水質持續改善,佛山水道基本達到Ⅳ類,珠江廣州河段“親水節”水質達到Ⅲ類。2020年前,佛山—廣州跨界水體達標交接,珠江廣州河段豐水期水質達到Ⅲ類,水生態功能得到修復。

  對此,《方案》要求,嚴格環境準入,推動産業轉型升級。每年公佈需要關停或者轉型升級企業名錄,制訂分年度淘汰落後産能實施方案。大力推進造紙、紡織印染、製革、電鍍、化工等重污染行業以及高水耗、高污染、低産出等落後産能的淘汰。依法停批向河流排放汞、鎘、六價鉻等重金屬或持久性有機污染物的項目。對未實現總量控制目標、環境品質達不到功能區要求、發生重大污染事故的地區實施區域限批。

  記者看到,在《方案》的重點項目中,就包括廣州有14家污染企業將明確要關停,涉及電池製造、鉛鋅冶煉、皮革製品製造、金屬表面處理及熱處理加工等行業,年産值達4.7億元。同時,《方案》也鼓勵建立財政激勵機制,全面實施排污許可證制度,重污染流域開展化學需氧量排污權有償使用與交易試點。

  《方案》要求,2013年底前,依法完成對污染物排放超標超總量的企業,以及使用有毒、有害原料或者排放有毒、有害物質的企業實施強制性清潔生産審核。

  廣佛合力整治459.9公里重污染河涌

  2011年珠江經過八年整治,實現基本“變清”。但省環保廳廳長李清也坦言,並非指所有水體,而是特指水系主幹、支流水質維持良好,但珠三角的河涌和較小支流的黑臭問題仍制約著珠江水質能否長久維持。根據廣東“十二五”規劃,到2015年基本解決珠三角河涌污染問題。

  對此,《方案》明確了廣佛地區未來8年的河涌整治目標,逐步提高城市水體自然修復能力。其中廣州的任務必須在2015年全部完成,包括對東濠涌、海珠涌、石井河等40條重污染河涌進行綜合整治,合計321.3公里,主要包括建設沿河污水收集系統;堤岸整治、河道清淤、兩岸濕地建設及綠化、景觀建設等工程。同時,要對迎亞運期間開展整治的河涌進行整治效果後評估,對整治效果不理想的提出整治方案並抓緊實施。

  佛山市則重點對佛山涌、西南涌、佛山水道等15條重污染河涌進行綜合治理,合計138.7公里。

  長久以來,污水管網建設的相對滯後,令城市污水處理能力未能充分發揮。《方案》要求,到2015年,所有建制城鎮均建成污水集中處理設施,逐步提高雨污分流比例,城鎮生活污水處理率達到90%以上。到2015年廣州市要完成9座污水處理廠的新擴建共70萬噸/天能力以及505.4公里污水管網鋪設工作;佛山市新增污水處理能力9萬噸/天,鋪設管網83公里。

  與省政府簽協議向社會公佈治水結果

  如何保障廣佛治水協同發力達成目標?

  《方案》借鑒了此前在佛山汾江河治理中行之有效的“河長制”,要求對珠江廣州河段、佛山水道、西南涌、蘆苞涌、水口水道、花地涌、流溪河等重點流域治理實行“河長”責任制,按照政府對轄區環境品質負責的法定要求,由各級政府主要負責人擔任“河長”,負責轄區內水污染防治和生態保護。

  將重污染流域治理的主要目標、任務納入“河長”政績考核,並向社會公佈考核結果,對一年考核不合格的“河長”進行約談;連續兩年考核不合格的通報批評;連續三年考核不合格的,嚴格實行“一票否決”,兩年內不得提拔。對一年考核優秀的“河長”通報表揚,連續兩年考核優秀的給予表彰與獎勵,連續三年考核優秀的予以優先提拔。

  《方案》透露,將同步實施廣州、佛山跨界水污染綜合整治考核辦法,明確各市政府水環境品質改善目標和責任要求,並與省政府簽訂責任協議,考核結果向社會公佈,並接受公眾監督與質詢。嚴格執行環保責任追究制度,對責任人實施“一票否決”。定期向社會公佈重要水源地、跨界交接斷面和公眾關注河段的水質實時監測結果,接受公眾監督。

[責任編輯: 雍紫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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